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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癲癇不屬於《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範疇,可以結婚。 但是,如果患有癲癇症,不能通過婚前醫學檢查,則應當推遲結婚。
1. 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2)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
c) 精神疾病。
婚前體檢後,衛生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體檢證明。
第九條 婚前醫學檢查後,醫師應當對感染期間患有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間患有相關精神疾病的人提出醫療意見; 打算結婚的一男一女應推遲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醫療意見; 如果一男一女在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經雙方同意進行絕育手術後仍未生育,則可以結婚。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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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癲癇患者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結婚的,其次,對患者的身心也是有益的,對於病情得到控制的患者來說,婚姻可以讓他們身心幸福,婚姻需要慎重考慮。 其次,對患者的身心也有好處,如果你已經完全控制住了癲癇發作,或者基本沒有癲癇發作,你就可以擁有和正常人一樣的愛情、幸福和幸福的婚姻,這可以讓你快樂,減少癲癇發作的次數。 對於那些仍然有嚴重、頻繁癲癇發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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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通過結婚考試,就和正常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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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癲癇婚姻並非無效。 癲癇不是嚴重的疾病,所以對方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婚姻無效。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如果另一方不說實話,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凱品婚姻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第1052條.
脅迫締結婚姻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當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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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不屬於禁止結婚的《民法典》的範圍。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一方不願結婚,雙方關係密切,一方或雙方有其他配偶,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
婚姻登記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不是自願的;
3)其中一人或兩人已經有配偶;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 患有被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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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你患有輕度癲癇,並且你們的關係已經破裂,你可以批准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遣返無效,應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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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不是准予或拒絕離婚的理由。 “感情確實破裂了”可以離婚。
診斷癲癇的方法有很多種。
腦電圖:除了病史和神經系統檢查外,腦電圖被認為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檢查,通常有助於定位和表徵。 >>>More
作為癲癇,我們要明白,如果我們得了癲癇,一定要盡快**,因為癲癇給我們帶來了無窮無盡的傷害,而癲癇有一定的危害,那麼,又如何呢? 下面癲癇專家就為我們講解一下: 1、癲癇發作的危害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