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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的分割與是否與老人分居無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 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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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契上明確說明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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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婚前建造或購買時,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如果是在婚後,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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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沒有房子就不能分家,但可以把戶口搬回父母家。 由於公安部明文禁止空置戶戶,離婚時若無房的,戶籍可遷回父母戶籍所在地,否則戶口無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遷出戶籍情況,領取遷出證,登出戶籍。 梓通市民從農村遷入城市,須持城鎮勞動部門出崗證明、學校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戶許可證明,向常住戶籍所在地戶籍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第十三條 自到達搬遷地點之日起,城鎮地區3日內,農村10日內,公民或者其住戶應當領管搬遷檔案,報戶籍機關辦理搬遷登記,交出、登出搬遷證明。
沒有移民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檔案到搬遷地戶籍機關辦理搬遷登記:
(一)復員、復員、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證件;
2. 海外華僑、留學生回國,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釋放人員,可以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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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雙方並無法律關係,屬於兩個獨立的戶口,可以依法辦理戶口分割手續:離婚後,沒有房戶就不能分割戶口,但戶口可以搬回父母家。
離婚後雙方並無法律關係,屬於兩個獨立的戶口,可以依法辦理分居手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婚前一方租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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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雙方並無法律關係,屬於兩個獨立的戶口,可以依法辦理戶口分居手續:離婚後,沒有房的不能分割戶口,但可以將戶口搬回娘家。 離婚後,雙方並無任何法律關係,屬於兩個獨立的戶口,可以依法辦理戶口分居手續。
如何獲得長期的離婚賬戶。
一般來說,離婚後,對付戶口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分戶口,另一種是把戶口搬出去。 1、分戶是指將原戶籍簿分成兩對離婚夫婦,每對夫婦都有一本新的戶口簿。 女方可持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證)和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分居手續。
此時,該婦女的戶籍仍在同乙個地方,即在舊戶籍簿上登記的地方。 2、女方回娘家或去外地的,可向現居住地派出所申請安頓下來。
2. 離婚後戶口會自動登出嗎?
離婚後,戶口不會自動登出。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失蹤、發現等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戶籍的人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戶主。
如果通過訴訟提出離婚,離婚雙方可以持戶口簿原件和法院判決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居或搬遷手續。 當地治安派出所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文書、戶籍劃分、戶籍設立的規定辦理。
一方不願交出戶口簿原件,派出所動員勸說無效的,可以按照判決辦理戶口分割或搬遷手續,並在戶籍簿上註明分割日期和原因。 此外,在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協議中關於婦女在離婚後搬出戶籍的條款可以申請法院裁決。
3、如何將獨立戶籍簿與戶籍簿分開?
如何分離和獨立戶籍:戶口分離一般是指子女成年或成家後,獨立於父母戶籍,成為自己的戶口。 戶籍管理制度中的戶口劃分是指公民雖然居住在同一地,但經濟獨立,分居,可以建立單獨的戶籍檔案。
家庭分離的條件是實際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房間,並且單獨居住。 單位分割僅限於離婚和分居,單位分割按平房處理。 自建房屋等違章建築不得分隔。
1)因婚姻同居和未同居而獨居的家庭;(二)經法院判刑或者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內居住並確實居住; (三)經法院裁決或者調解的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內居住並確實居住; (四)辦理了私有財產解除、贈與、繼承手續的;(五)已辦理房屋管理部門房屋契據分割手續的; (六)其他情形。 隔離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婚前一方租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