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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沒有取消。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布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布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第七十三條 【緩刑期】緩刑短期拘役的緩刑期,從原刑期起不超過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個月。
有期徒刑緩刑的緩刑期在原刑期以上不少於五年,但不得少於一年。
緩刑的緩刑期從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犯罪集團頭目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當遵守的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3)遵守檢驗機構關於接待訪客的規定;
(四)離開居住地、搬遷的市、縣,應當報檢查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緩刑緩刑及其積極後果】 對已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緩刑期間依法進行社群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緩刑緩刑期滿; 原判不再執行,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 【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未經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或者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 對前犯罪、後犯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禁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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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於廢除緩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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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一規定,是否緩刑取決於犯罪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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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沒有資格獲得緩刑的人是犯罪集團的累犯和頭目。 法律明確規定,緩刑不適用於犯罪集團的慣犯和頭目。 因此,如果罪犯符合緩刑條件,但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頭目,則緩刑不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布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布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第74條.
緩刑不適用於犯罪集團的慣犯和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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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判處緩刑:(一)緩刑不適用於累犯; 2.對犯罪集團的頭目不適用緩刑; 3.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適用緩刑; 4、因侵犯智財權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處罰後,二次侵犯智財權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意、瀆職行為的;3)沒有累犯的風險;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第74條不適用於對犯罪集團的累犯和頭目判處緩刑。
樓下對你的行為構成道德損害。
首先,最方便的辦法是向社群居委會和物業舉報,讓他們替你調解,如果沒有物業和居委會,你會考慮收集證據,並以某種方式記錄他們的騷擾。 如果存在完善的合同關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可以要求對方修理,也可以自行修理,由對方支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如果合同關係不完善,可以按照《合同法解釋》(2)第7條的規定要求對方修理或自行支付。 對於樓下,如果仍然受到騷擾,根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