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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 參加進一步的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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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權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表達意見;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3)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 參加進一步的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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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稍等片刻,並立即回覆您。
您好,請稍等片刻,並立即回覆您。
問題。 我家離學校有點遠,偶爾遲到的老師有資格要求我們轉學?
我家離學校有點遠,偶爾遲到的老師有資格要求我們轉學?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3)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 參加進一步的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你好,老師沒資格讓你轉學。
問題。 那為什麼這麼說呢? 它非常傷害學生的自尊心和心理。
有些老師這樣說話,很痛。
問題。 家長應該如何應對? 請幫幫我。
您好,您可以和老師談談具體情況,告訴我您家離家較遠的情況,您孩子的成績是否不是很好。
問題。 這還不錯,有點調皮。
為什麼學校不能同意換班? 規則是什麼? 還是老師出了什麼問題?
去和老師談談,你的孩子沒有違反校風和紀律,老師沒有資格讓孩子轉學。
其實換班是沒有規則的,不同意換班可能是老師和同事之間的問題。
問題。 我問了幾位老師,告訴我不要去學校找領導,這對孩子們來說更是糟糕,我不知道這意味著什麼? 教師是個體經營者嗎? 還是校長說不出來,老師太囂張了,對孩子更是更糟。
找到領導後,領導一定會找到老師了解情況,然後老師就會知道你去找領導了,就好像你在做小報告一樣,他很不高興,可能會針對你的孩子。
最好的辦法是,如果你有認識老師或學校領導的熟人,請他們吃飯,買乙份小禮物,並包容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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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展教育和教學活動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試驗”。 教育人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教師提供給受教育者的產品是一種教學服務,而這種產品的主要特點是無形的、教與學的不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
教育教學活動不是孤立的,而是乙個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培養目標和課程設定、教材和教學方法與專業創新、政治思想與道德教育、考試評價與能力培養、校園文化與課外活動等。
教師的教學活動是乙個教與學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教是為學而存在的,而學習是以教為導向的,兩者是相互影響的統一整體。 教師、學生、內容和手段是教學活動的基本要素。
第乙個要素是教師,教師不僅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也是傳授知識的重要主體。 因此,只有充分保障教師的教育和教學活動權利,學校的教學活動才能正常開展。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道德和業務水平”。 這是黨對建設一支高素質教師隊伍的戰略指導。
教師專業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識、能力和素質的提高。 特別是教師的知識是單一的和不變的,需要不斷維護和更新。
例如,從事國際法教學的教師不僅要關注傳統商品及其法律變化,還要認真研究國際服務和國際技術的法律框架,以及與國際服務相關的智財權和投資措施的內容。
《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有權“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因此,學校必須保障教師在教學的同時積極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的權利,特別是加大對高校科研的財政支援力度,鼓勵教師參加各類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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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地位是我國教育史上第一部單獨的教師法律,主要是為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 參加進一步的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義務】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恪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以身作則;
2)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政策,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思想、道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和關愛所有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質方面的全面發展;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意識和教育教學執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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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享有的權利不包括向高等教育行政部門推薦任命其他學校行政人員; 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意識和教育教學執行水平。
教師權利分為一般權利和實踐權利兩大類,一般權利包括平等權、監督權、政治憑證權等。
1.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 參加進一步的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2.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恪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以身作則;
2)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政策,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聯盟、法制、思想、道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和關愛所有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能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停止對學生有害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意識和教育教學執行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良好,具有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具有教育教學能力,並認定為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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