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女應本著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和處理繼承問題。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男女在繼承權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婆婆的首要義務,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作為第一等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能力、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的,或者對被繼承人贍養不多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通融、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
失蹤人員的遺產應受到法律保護,遺產可以重新分割。
-
你好! 如果訴訟時效尚未屆滿,兒子有權爭取合法繼承權。
-
想念 Willing! 如果失蹤與贍養費無關,則可以繼承收入。
-
女兒可以親自寫乙份放棄財產繼承的承諾書,並按指紋簽名。 如果女兒結婚了,最好讓女兒的家人簽字並在上面按指紋。
如果你不想做轉賬和公證,你必須這樣做。
但是,建議最好轉讓房屋的所有權,這是最簡單,最清楚的。
-
女兒和兒子需要一起去公證處對遺產進行公證,放棄遺產。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人根據法律規定和繼承人的適用,為證明繼承人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繼承權而開展的活動。
1、申請繼承公證需提交的材料:
1. 經公證的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提供:(一)身份證; (2)戶口小冊子。
居外自然人應當提供:(一)護照(有效簽證不得省略)或台灣同胞證或者港澳身份證、通行證或者其他境外居留證件; (二)戶口簿、戶口簿、戶口證明原件; (3) 身份證(如有)。
2. 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如果繼承人是二階繼承人,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明檔案(檔案要求如1)。
3、死者死亡證明、戶籍登出證明(死亡證明由死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或衛生防疫站公安分局出具)。
4、繼承人之一死亡的,還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戶籍登出證明(證明要求為3)。
5. 死者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 離婚時,應提供(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明書》和離婚協議書,或(2)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3)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
如果您未婚,您應該提供未婚證明。
如果他們沒有再婚,他們必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和終止其先前婚姻狀況的證明。
6.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和獨生子女證明。
7.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如單位證、戶籍證、結婚證、獨生子女證等)。
9、死者的財產證明(如:不動產證、銀行存款證、股權證、**清單、機動車登記證、保險合同、理賠證明等)。
注意事項: 1、如果死者生前有遺囑,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訂立遺贈贍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放棄繼承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如繼承公證1)親自到公證處作出放棄繼承的宣告或到當地公證處公證放棄繼承權的宣告。
-
乙份放棄繼承權的書面宣告,經過公證。
最好是做轉讓,因為父母的房產公證的時候也需要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時間越長,這些證明就越麻煩。
-
只需寫乙份分割財產的協議即可。
-
父母雙亡,留下乙個年僅12歲的女兒,父母留下了一套房產,遺產如何處理?
-
讓你的女兒寫乙份放棄遺產的宣告。
-
首先,如果當事人的繼承權已經由法院確定並作出裁決。 該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可更改。 同時,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碧州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停止執行判決、裁定。
二是提問人必須明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除非父母還活著或判決後立下新遺囑,否則判決將被執行。
這必須是乙份遺囑,並且需要由有效的權威機構公證,並且您的父母願意將他們所有的財產繼承給您和孩子。 公證後,所有財產歸您所有,以免打官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