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解雇員工是否不具有書面法律效力?

發布 社會 2024-05-15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請不要更改我的格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

    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雇主處於試用期。

    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原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提交書面表格。

    在通知員工或向員工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僱傭合同可以終止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只要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沒有規定。

    告知員工解雇的原因,或口頭告知。

    解雇員工的原因。

    無論哪種方式。

    試用期外。

    解雇工人,

    第40條規定了兩種方法。

    解雇的原因必須以書面形式傳達給員工。

    它可以是書面的。

    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它也可以是書面的。

    無需提前30天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您必須為您的勞動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不。 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並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公司是否解雇或解雇員工,是否應支付補償金或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公司無法律理由終止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3、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無需發出遲延通知但是,這需要公司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終止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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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5-15

勞動者是否被用人單位解雇,是否應支付補償金或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More

2個回答2024-05-15

1、公司解雇你的原因是什麼,原因不同,補償或補償不同。 >>>More

12個回答2024-05-15

如何解雇員工,我應該注意什麼?

10個回答2024-05-15

除以下原因外,不合理解雇勞動者的理由均為:(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十)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的;(十三)企業改變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11個回答2024-05-15

首先,你是否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給他造成了損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