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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被用人單位解雇,是否應支付補償金或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並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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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合法、合理、合理的要求,當然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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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解雇的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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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無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並應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 2 個月的工資,俗稱 2n。 員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紀勳。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向勞動部門辦理檔案移送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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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取決於具體情況。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超過六個月但少於一年,則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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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親愛的,<>
用人單位因重大過錯解雇勞動者,無需支付賠償金,但需要為勞動者結算工資。 重大過失包括嚴重違反雇主的規章制度; 試用期內未通過單位測試; 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雇員工需要補償嗎?
你好親愛的,<>
用人單位因重大過錯解雇勞動者,無需賠償過橋,但需要為勞動者結算工資。 重大過失包括嚴重違反雇主的規章制度; 試用期內未通過單位測試; 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親愛的,你好,法律是謹慎和<>
根據我國《勞動法》,企業終止勞動合作部門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根據職工服務年限和基本工資確定,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你好親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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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雇主不需要為解雇雇員支付賠償金。
1、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 解雇和解雇一樣嗎?
1、解雇是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是指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原因不同,可分為違紀開除和正常開除(違紀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矩的勞動者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措施, 但尚未達到解雇或解雇的程度)。正常解雇是指用人單位在改革過程中,根據生產經營條件和職工情況,按照國家和地方關於改變企業經營機制、調動裁員人員的政策法規,採取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的措施。
2、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且屢次不改懲的勞動者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
2.如何算作非法解雇。
1、無故解雇,屬於勞動合同的違例解除,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兩個月工資。 但是,如果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則按一年計算; 如果雇員為雇主工作超過10年和2年,雇主向雇員支付遣散費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 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市,勞動者的月工資比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高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上一年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六倍。 還應注意的是,這裡的“雇員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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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雇員的賠償規則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雇雇員的,應當賠償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補償勞動者兩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下的補償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補償一年的工資。
解雇雇員的補償
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超過六個月但少於一年,則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給他的經濟補償標準應為該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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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為準則。
1、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公司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2、尊重公司和同事,遵循文明禮儀,嚴格遵守公司行為準則,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 3、勤奮工作,積極進取,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為公司的發展進步做出貢獻。 >>>More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派遣勞動者到其他地點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拒絕。 但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賠償標準為每工作1年2個月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