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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人是第三方,不是訴訟的當事人。 訴訟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回應和起訴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人。
訴訟人是訴訟活動不可缺少的參與者,是指在發生因民事權利義務引起的糾紛或糾紛時,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進行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人,最常見的是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訴訟的一方,沒有原告就不能起訴; 被告是原告的訴訟物件,沒有被告就不能提起訴訟,沒有原被告就不能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 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當然,訴訟當事人在不同的審判階段有不同的稱呼——在起訴階段被稱為原告和被告,在判決階段被稱為勝訴人或輸家,在二審階段被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階段被稱為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審理案件的法院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對待當事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訴訟的當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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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它可以是訴訟當事人。
例如,原告勝訴後,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拍賣被執行人(被告)的財產,被告認為扣押超標,評估報告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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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是指與法院已經開展的執行活動有密切關係,認為執行不當的外部人提出的異議。 與案件無關的人應當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採納異議後,可以開庭審理。 在聽證會上,執行異議人是一方當事人。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異議人對執行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此時異議人也是當事人之一。
此外,執行異議人還可以單獨提起訴訟,異議人作為原告,是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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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不能對遺囑執行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被執行人提出的對執行事項的異議,不是異議執行的訴訟。
(一)提出執行異議是否有訴訟時效。
(一)對執行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
一、對違法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前提出;
二、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標的完成前提出。
2)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前提出異議,但對終止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非涉案人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的執行標的執行前提出異議; 當事人轉移執行標的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前提交。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執行過程中,非涉案人員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與案件無關的人或者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上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經審查,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決定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或者責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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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執行過程中,非涉案人員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複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裁定駁回。 與案件無關的人或者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誤,原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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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執行異議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執行過程中,非涉案人員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 中止執行標的物的滲透裁定,以不孝為依據,裁定為駁回。非涉案人員或者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判決、裁定的處理與此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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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條件如下:
1.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過程中;
2.外人或者申請執行的訴訟,必須經過執行異議的預審程式;
3.外人或者執行人對執行提起訴訟時,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4.外人或者執行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必須有具體事實和理由;
5.局外人或者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訴訟的理由,必須是對執行標的物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外人或者申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得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無關;
7.異議執行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無利害關係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您好,商標異議是指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行為,自商標局初步批准並公布商標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初步批准的商標提出異議。 它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法人或非法人,既可以是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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