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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離婚後財產糾紛的過程中,分為訴訟和離婚後財產糾紛解決和協議離婚財產糾紛解決。
1、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解決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在法院生效後要求對涉案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但是,法律仍然規定了特殊情況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補救措施。
1.離婚時省略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發現對方隱匿、轉讓、變賣、損毀財物,或者偽造債權侵占財物的,可以重新分割。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解決 離婚時雙方協議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在取得離婚並取得離婚證後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一方可以就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婚姻財產。
1、離婚協議中省略夫妻共同財產的;
2、離婚登記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3、辦理離婚登記後,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毀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占財產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重新處理債務。
三、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解決 由於離婚時財產分割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離婚後財產糾紛已經有保護措施。 如果一方在發現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後沒有提起訴訟,則法院無需保護您的財產進行離婚。 因此,為了節省司法資源,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法律對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解決和處理規定了一定的時間。
1.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導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如果對方發現上述行為,他或她有權在發現當事人之日起兩年內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自發現或者應當發現遺失財產之日起計算兩年。
3.離婚後,如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的有效性或對財產分割問題進行悔改,並要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經男女雙方同意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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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出現財產糾紛,那麼先看財產糾紛是否是連帶債務,如果不是,就單獨償還。 具體而言,只有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需要雙方清償,否則屬於個人債務,法律還規定,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毀、偽造債務侵占財產的,應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重新處理債務。 因此,財產糾紛的處理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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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離婚後,如果另一方發現夫妻一方藏匿、轉讓、變賣、損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得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少量份額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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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財產應首先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繼承或贈與財產、智財權收入等。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自願與中國大陸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者中國大陸華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1057條明確規定了夫妻的自由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干涉另一方。 >>>More
您好,關於婚後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的問題,離婚時如何分割,先加女方名,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會參考結婚時間、出戶情況等綜合判斷。 >>>More
法律原則上不具有追溯效力,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理論上稱為追溯利益。 這種所謂的利益溯及既往,在刑法的適用中一直適用,但在民法適用上卻沒有統一的規定。 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情況,看《民法典》的適用是否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當時的法律適用是否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