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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沈先生去世後,沈溫的撫養權會歸張女士還是顧女士?
無論是我們對孩子的監護權,還是我們撫養孩子的義務,我們都基於受撫養人父母的原則; 繼子女形成監護關係的,子女的權利應視為子女的權利。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繼父母有法律義務撫養他們。 在這種情況下,沈溫已經10多歲了,如果他同意,他的繼母顧女士就可以撫養了。
不過,顧女士跟著沈杰離開了,她不太可能撫養沈溫,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該確認她的生母張女士有撫養她的義務;
其次,如果屬於張女士,張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賠償之前支付給顧女士的部分贍養費?
這是乙個主張和辯護的問題,也是乙個證據的問題。 例如,張女士的索賠的訴因是什麼! 離婚時一次性贍養費的金額是多少,是全額支付還是多付!
贍養費沒有強制性的數額,也無法定義多少或過少; 因此,很難依靠證據,由法官決定; 我覺得可能性不大,顧女士的理由太多了,她能生下你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第三,如果歸於顧女士,張女士可以採取什麼合理的方式將沈溫的監護權改為自己的名字? 並先向顧女士提倡。
這個問題很容易處理,一是實際變化,即由沈溫的親生母親直接提出,法律不禁止,二是沈溫是權利人,其祖母、社群作為監護人或指定律師進行司法救助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第四,要求支付部分先前支付的贍養費和部分沈先生的遺產10萬?
沈先生的遺產應如何妥善分配?
繼承問題也是問題的重點,應屬於法定繼承,由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合法繼承首先要確定遺產,包括房屋是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存款應算作共同部分。 經確認,法定繼承人為:配偶顧女士、祖母、沈溫、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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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沈溫還是未成年人,和顧女士已經結成了繼子關係。 沈先生去世,顧女士成為沈溫的法定監護人。
由於顧女士沒有履行監護職責,張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沈溫的監護權。
變更後,張女士以沈溫的名義作為監護人起訴顧女士,要求分割沈女士的遺產。
據估計,張女士之前的一次性贍養費很難向顧女士索要。 這不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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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孩子的監護權屬於親生父母。 如果張女士主張這個權利,沈溫不會反對,她可以養自己的親生沈溫。
要求贍養費是可以的,但對方也可以舉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贍養費已經被使用。
改變監護權的訴訟就足夠了。 如果變更成功,沈溫作為沈先生的親生女兒和未成年人可以繼承財產,張女士作為監護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財產。
該房屋應在再婚前獲得,應被視為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 顧、沈溫、沈杰各得了一套房子和十萬塊錢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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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要求悔改,改變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未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真正不利影響的;
3)年滿8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他的另一方父母同住的孩子;
4)有其他正當理由進行更改。
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只有下列情形: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離婚後,發現上述情形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並應因實施上述行為而受到懲罰,很少或根本沒有分享財富和財產。
重新改變監護權的條件和理由。
在以下情況下,您可以申請變更監護權:
原父母因經濟困難、失業或疾病而無法繼續撫養子女;
原父母外出打工生活,碧派難以照顧孩子;
非管養配偶移居香港或國外,並要求子女與他/她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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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變更監護權不能重新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離婚後發現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丈夫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另一方可以得到少量份額或者沒有份額。離婚。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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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撫養子女的權利和夫妻財產的分割是兩回事,改變監護權不會改變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 與兒童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同住的一方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年滿10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的另一方同住的未成年子女; 更改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1.監護權變更的法律條件較早。
1、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繼續撫養子女;
2. 與孩子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或虐待孩子, 3.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負面影響;
4、年滿八歲的孩子願意與對方生活,對方有能力撫養他。
五、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未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真正不利影響的;
3)年滿8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他的另一方父母同住的孩子;
4)有其他正當理由進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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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子女撫養權變更的理由是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嚴重的精神疾病或殘疾等原因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監護權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協議未達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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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1)夫妻一方獨有財產的處分:夫妻一方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原有的禪鏈基本規則,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2、離婚後,監護關係還是可以改變的,因為孩子的成長是乙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隨著時間的流逝,父母雙方的狀況和孩子本身的狀況都可能發生變化。 具體來說,有兩種方式:(1)父母同意改變子女撫養關係
2)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或只有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提起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援一方當事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 與兒童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同住的一方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願意與對方同住並有撫養能力的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另一方同住並有能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更改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如果滿足某些條件,可以更改子女監護權。 即父母離婚後,如果再次就子女的撫養權達成共識,可以自行變更撫養權,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如果直接撫養方生病或虐待孩子,或其他不適合繼續撫養孩子的情形, 一方或雙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監護權,法院應予以支援。 >>>More
首先,根據《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的,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More
1. 如何解決子女撫養權糾紛。
1、委託人在離婚時一定要加強離婚和離婚協議的風險防範,在離婚時一定要聘請專業律師幫他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不能一時衝動、盲目,不能放棄不顧孩子未來的成長,要求對方承擔子女撫養費。 無論雙方是通過雙方協議離婚還是通過法庭訴訟離婚,他們都有責任撫養子女。 婚姻關係的結束並不意味著父母撫養子女義務的結束,離婚後雙方仍應有義務為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精神關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