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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在簽署前可以由雙方更改。 也可以在簽訂合同後和離婚登記前進行更改。 在這兩個階段,雙方也可以重新談判。
但是,如果離婚已經正式登記,雙方都已經正式離婚,那麼監護權就不能再隨意變更了。 這時,如果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達成協議,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 這兩種情況都只能通過法律程式來解決。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對孩子的監護權。 向法院申請變更子女的監護權,是有法律理由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幾種可以變更監護權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真正不利影響的; (三)年滿8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的另一方同住的兒童;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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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監護權: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願意與另一方同居,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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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1.直接監護方因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孩子;
2.直接監護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虐待子女,或者繼續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對子女的生活產生不利影響的;
3、孩子已年滿8周歲,願意與對方同居,且該方也有能力撫養;
4、父母雙方都願意改變監護權;
5、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父母雙方願意變更監護權的,可以自行達成協議,約定子女的監護權歸父母另一方所有; 一方當事人不願變更的,應當選擇通過以下程式通過訴訟解決:
1、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書和起訴書副本,以及相應的證據;
(二)人民法院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立案;
(三)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交被告人;
4、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可以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五)依法審判;
6、根據審判結果作出相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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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可以變更,並且可以隨時變更。 改變孩子的監護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協商變更,另一種是起訴變更。 協商變更是指雙方約定簽署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
起訴改變孩子監護權的程式是: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
(二)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立案;
(三)法院應將原告的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四)被告人提出書面答辯;
5. ** 審判;
6.法院作出判決。
變更監護權的條件是:
1、原父母查蘭良因重病或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
2、原父母未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願意與另一方同居,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支援一方當事人變更子女與子女關係的請求: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未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願意與對方同住並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第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同意改變子女父母關係的,應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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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可以變更。
在離婚後的任何時候,如果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爭吵,配偶可以提出改變子女監護權的請求。
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作出變更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另一方同居,並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真正不利影響的;
(三)年滿8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的另一方同住的兒童;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總之,離婚後,父母可以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所有權,父母同意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如果無法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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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也可以改變。
目前,變更監護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談判,另一種是訴訟。
您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如果您同意,您可以簽署變更監護權的協議。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監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援修改:
(一)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患有嚴重疾病或因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啟迪。
(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的;
3)孩子年滿8周歲,願意與另一方父母同住,另一方父母也能夠撫養他;
(四)其他正當理由。
相關法律規定]對《民法典》婚姻和家庭部分的解釋(1)。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父母一方改變子女撫養費關係的請求: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真正不利影響的;
(三)年滿8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的另一方同住的兒童;
4)他有正當理由需要改變。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同意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如果滿足某些條件,可以更改子女監護權。 即父母離婚後,如果再次就子女的撫養權達成共識,可以自行變更撫養權,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如果直接撫養方生病或虐待孩子,或其他不適合繼續撫養孩子的情形, 一方或雙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監護權,法院應予以支援。 >>>More
孩子這麼小,一般都判給媽媽。
如果你想爭取撫養權,你必須要麼證明你的收入比她穩定,而且環境可以給你的孩子乙個穩定的生活環境。 要麼證明你兒媳婦的情緒不穩定不利於孩子的成長,但你不能證明她有精神病,如果她真的有精神病,證明你離婚不了,那就叫拋棄。 >>>More
其實對於現在的大多數夫妻來說,離婚的時候,他們面臨的乙個麻煩問題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所以這個時候他們會因為一些事情而產生矛盾,所以有些人會有這樣的疑惑,那就是夫妻離婚後, 房子是男人的,還是監護權也屬於男人?那麼孩子有居留權嗎? 對於一些問題,在我個人看來,當然是有的,而且男人也有撫養孩子的義務,讓我們多了解一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