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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這是其法定義務。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1、工傷住院餐補助、交通費、異地就醫住宿費:住院期間因工傷住院職工住院餐補助金,按單位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的70%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經批准轉診、轉送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出差出差標準報銷。
2、停工期間工資:工傷職工停工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勞動者不能自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派人照顧,隨行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約定支付。
3、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5級、6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其工資的70%及60%的傷殘津貼。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殘疾等級5至10級的工傷勞動者,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關係終止時勞動者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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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涉及賠償的範圍、程式、標的等方面。 首先我們來談談賠償範圍,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餐費補貼、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期間工資、停工期間的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如果發生與工作有關的死亡,它還包括受撫養親屬的養老金。
其次,賠償程式比較冗長,用人單位應在工傷發生後乙個月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雇主不申請,受傷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工傷認定後,醫療期滿或者醫療期滿後,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根據考核結果,計算補償標準。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除停工期間的工資和一次性就業補貼需要由公司支付外,其他專案一般由工傷保險支付; 用人單位未開辦工傷保險賬戶的,全部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登記了工傷保險,但尚未繳納保險費,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後能夠及時補繳的,相關費用由社保和公司協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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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醫院確定工傷的程度,然後看看如何賠償什麼的。 按理說,如果有工傷保險,就應該通過保險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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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鑑定,如果構成傷殘,就申請傷殘鑑定。 如果您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您可以通過此資訊向工傷**中心申請醫療費用報銷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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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申請工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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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殘疾程度。
鑑別:1.脊柱壓迫。
骨折時,椎體前緣總高度降低1 2級以上8級。
2.椎體壓縮前緣的高度1:2為九極。
二、薪酬標準:
1. ** 期間工資,按<
工傷保險條例。
第31條.
2.生活護理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及工傷賠償的一次性醫療福利。
和殘疾人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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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無論是個人原因還是他人原因造成的傷害時有發生,特別是對於從事高風險工作的人來說,發生的概率更高,當它發生時,需要判斷它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如果屬於工傷的範圍, 那麼工傷賠償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呢?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1)受傷人員身份證; (二)門診病歷; (3)醫院住院病歷,包括住院病歷、入院記錄、體格檢查表、專科檢查表、輔助檢查表、手術記錄、出院記錄、檢查報告等首頁。
病歷應當在住院部、檔案室、病歷室影印並加蓋公章; (4)醫療診斷證明、工資單或休息和缺勤收入證明,以及工資扣除證明(如有); (五)護理需求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據; (6)交通費和住宿費; (七)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鑑定費發票; (八)酌情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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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舉報方式:(適用於本地或非本地工傷事故)。
1、報告: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盡快在12小時內報告。
2、醫院:發生工傷時,單位必須盡快將員工送往就近醫院搶救,醫院必須為鎮級以上公立醫院,或當地基礎醫療認可的醫院; 當您被送往最近的醫院搶救時,您必須蓋上“緊急印章”;
3.就醫:去看醫生時,需要告知醫生症狀和發生過程;
2.就醫。 1.病歷:請保留病歷原件(加蓋緊急印章,不得在工作場所書寫);
2.發票:請保留所有發票原件,即醫院的收據原件;
3.用藥清單:如是門診**,請要求醫院在每次門診付款後及時列印《用藥清單》,並保持原件完好無損;
4.用藥清單:請在住院**結束後一次性列印《用藥清單》(出院總結);
5.用藥:請遵循醫療保險範圍,進口藥品不能報銷;
6.診斷證明:初次就診後,請立即請診斷師寫乙份《診斷證明》並保留原件(不是工作場所,只有受傷人員的姓名);
7.檢驗報告:如有照片檢查,如X光、CT等,請保持《檢驗報告》原件完整;
8.注意:所有醫療記錄和診斷證明都不會出現在工作場所,只有受傷人員的姓名。
3、工傷申報及索賠手續的辦理。
1、單位資訊:
l 在15天內提供詳細的書面報告,並填寫《工傷事故申報表》;
l 員工病歷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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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如下:
1.工傷。 報告程式。
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報告。 (只有當雇主在工傷保險機構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時,才可以使用此程式)。
2.工傷認定程式。
社會保險機構調查認定工傷(死亡)事故是否屬於工傷的程式,是一般工傷的第一步。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書面同意屬於工傷,並且沒有工傷保險,則不得辦理此手續。
3、工傷鑑定程式。
工傷鑑定是指勞動者在醫療治學期滿或者醫療期滿後,根據工傷認定(即經過工傷認定程式後)對傷殘程度進行評價的行為。 從廣義上講,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殘疾程度鑑定。 從狹義上講,工傷認定是指對殘疾程度的認定。
4、協商賠償手續。
工傷鑑定後,可按鑑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單位已投保工傷保險的,由全國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他們沒有投保(特別是在工傷保險機構),他們將與雇主協商,按照標準解決問題。
5、勞動仲裁程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法解決爭議的,可以按照勞動仲裁規定啟動仲裁程式。
6.法庭審理程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申訴。
7. 執行程式。
仲裁、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未支付賠償費的,可以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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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告。
1)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向勞動局報告工傷情況,在取得工傷證明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2)用人單位30日內未申報的:工傷職工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取得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取得鑑定結果後按傷殘程度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2、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與上述相同。
3、關於工傷認定申請及工傷賠償請求: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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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賠流程如下:
1、勞動者傷殘鑑定結或工傷死亡核准簽發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絡,辦理申報和發放福利的手續。
2、用人單位在申報時,應當填寫《職工工傷(死亡)保險金申報核准表》和《工傷醫療費用核定驗收表》,連同醫療費用發票原件、《工傷認定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證明書》、《工傷傷殘疾證明書》等。 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死亡的審批、工傷(死亡)前12個月工資支付表、贍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身份證、繳費證明等。
3、如屬交通事故,須報交警部門進行責任分析及事故處理意見。
外出失蹤的,必須持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書面判決書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
如果同時存在工傷(死亡)民事賠償,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民事賠償完成後,連同民事賠償調解函等相關檔案填寫《職工工傷(死亡)民事賠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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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
受傷的工人是在生產或工作中受傷的。
傷害是指國家官員在執行國家、**和法律賦予的公務過程中遭受的意外傷害。
2.自然。 損傷; 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意外受傷的事故,但現行法律中只有“工傷”。 行政機關因公受到的傷害,應當比照作為“工傷”處理。
3. 法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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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工傷的區別如下:工傷又稱工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因不利因素和職業病而遭受的傷害。 在涉及職業活動的領域,工人的身體傷害是由惡劣的工作環境、惡劣的條件、過多的任務或突發事故造成的。
以及由特定於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引起的職業病。 它是工傷的縮寫,而不是非工傷。 目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通常因工傷致殘,但現在《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事業單位,工傷和工傷不再有區別。
兩種做法的區別已經消失,工傷的認定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的相關實施辦法。 因此,工傷和工傷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區分它們顯然是計畫經濟時代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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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或疾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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