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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或解雇你),有以下三種情形的,哪一種情形應該支付給你,但不支付給你,你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你關係,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你無過錯,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你應該得到補償,也就是說,你每工作一年將獲得 2 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方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你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無需提前1個月通知,還應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n+1;
3、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您; 但是,這需要雇主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您終止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1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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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怕被開除,讓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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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先與雇主協商賠償。 如果談判失敗,由於他們不是正式員工,他們應該首先申請勞動仲裁,以確認勞動關係並解決賠償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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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勞動法,如果您不是正式工人,只要您因為為雇主所做的工作而受傷,您就有權向雇主要求賠償。 詳見最新版《勞動合同法》。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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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檢視勞動法中關於“工傷”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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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或者生病、受傷的,用人單位不得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慎解除勞動合同:(一)寬友因職業病或者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二)在規定的就醫期限內生病、受傷的; (三)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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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因職業病、工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或者生病、受傷的,用人單位不得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有職業病或者在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二)在規定的就醫期限內生病、受傷的; (三)孕期、分娩期、哺乳期返院的女職工;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反思:前段時間,我因在工作中與同事發生衝突而向公司提交了辭呈。 在正式辦理辭職手續之前,我冷靜下來,覺得這樣辭職太魯莽了,想撤回辭職信。 >>>More
如果老闆變相解雇員工,他應該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注意: >>>More
您好,關於此事有兩個建議:
1、從法律法規來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作了詳細規定,如果員工需要辭職,應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包括紙質寫作、電子郵件、簡訊、辦公系統提交流程),乙個月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 員工可以離開公司,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有其他報復行為,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