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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擁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資本利得等合法所得。
2)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權,如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債權。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的婚前利息。
4)一方在婚前以金錢、股權等形式存在,婚後表現為另一種形式的財產。
婚姻登記前雙方擁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或者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的除外,視為夫妻雙方在結婚登記後的共同財產。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簡化財產關係,便利夫妻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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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 而且,合同的一部分的存在可以說是不必要的。
1. “雙方自願無條件放棄對方名下的任何財產。 “這個有問題。 除非有婚前財產的協議,否則婚前財產始終是個人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權分割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沒有必要這樣的條約!
2.“自願無條件放棄對方的繼承權。 這個也沒必要! 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是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 既然你已經離婚了,你當然無權繼承你前夫的遺產。 為什麼要開這個!
3.“自願無條件放棄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任何共同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收入一般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事先約定,但從法律精神和現有規定可以推斷出,你的上述協議是有很大問題的。
首先,可能存在明顯的不公平。 要求另一方無條件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是不公平的。 一旦提起訴訟,法院肯定不會支援。
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當事人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約定離婚為條件,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一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悔改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發生效力,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離婚前關於分割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完全可以否定的。
尋求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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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前財產包括:
夫妻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包括:(1)婚前個人勞動所得,(2)婚前繼承或贈與的財產,(3)婚前其他合法收入等,(4)雙方各自婚前購買的婚權(取得證照前)。
(一)婚前從軍隊帶回的復員、復員軍人返鄉醫療費和補助金(二)婚後短期同居軍人復員費和轉學費。
離婚時,夫妻雙方除了貴重物品外,還使用自己的衣服和日用品和專業用品。
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婚姻財產,以及經濟上沒有盈利的智財權。
夫妻雙方約定的其他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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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到法律保護。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一男一女約定不將婚前財產全部視為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所有權協議可以在婚前和婚後辦理,不受是否登記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對上述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以增強協議的可信度。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將其簡稱為“婚前財產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分別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第17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配偶一方的財產:(一)配偶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婚前夫妻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但同時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如果嫁妝是在婚前購買的,則為婚前財產,但如果嫁妝是在婚後,即在婚前獲得的,則嫁妝不是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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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登記前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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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存款。
一般來說,婚前存款有銀行記錄,此類記錄的可信度相對較強,法官的接受程度較高。 然而,很多時候,一方將婚前積蓄用於婚姻生活或購買夫妻財產,這讓問題複雜化了:如果另一方沒有任何投資,不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我認為購買的夫妻財產是個人財產; 然而,當它用於共同生活時,性質是模糊的。
2.婚前房地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權登記在婚前已經完成,並且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那麼財產的所有權是沒有爭議的。 難點在於,婚房與房貸混在一起後,分割起來極為麻煩,具體分析在專題中有所展示。
3.婚前投資婚後收益。
這個問題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如果它被承認為婚前財產,它與“婚後獲得”相矛盾; 如果將其定性為婚後財產,則與一方的婚前投資相反是不公平的。 張先生的態度是:
畢竟,作為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的財產,其地位與一般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是有區別的。
4.婚前財產定義的時間標準。
結婚證的簽發是關鍵的時間點。 值得一提的是,鑑於事實婚姻原則在1994年之前就已經存在,分界點將以事實婚姻的時間為準。 補發結婚證的,應當根據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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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前房產,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取得時間,二是房產已經登記。是否有其他形式的財產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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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財產,但以後對方會和你一起還貸,離婚了你也要給對方一些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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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乙個人有權獲得賠償和 30 平方公尺的房屋,則實際獲得時間是在您的結婚證上註明的日期之前是個人財產,即使它是在結婚後獲得的。 它也是個人財產;
2.如果錢和房子是在您取得結婚證後取得的,根據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共同財產;
3.婚後購房,無論婚前是否用個人財產購房,一般都會認定為聯名財產; 除非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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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鄉的財產是婚前獲得的,婚後要支付占用補償,也是對婚前財產的補償,也應該是婚前財產。
不,婚前財產是你的,婚姻還是你的,你的配偶是不能分割的,你不需要去公證,如果你去公證也是可以的,但是真的沒有必要這樣,比如房產、汽車等都登記了,有些飾品就不好區分了, 古董什麼的,這些可能需要公證,或者你簽署乙份協議,說某件物品是你的婚前財產。 >>>More
如今離婚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人離婚後不久就再婚,因為夫妻原有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就已經處理掉了,那麼原離婚協議再婚後夫妻的共同財產怎麼計算也造成了很多麻煩, 所以很多當事人來找我諮詢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的經驗,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就已經處理好了。夫妻雙方離婚後被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按照處分結果確定。再婚後,前一次離婚時已處分的財產歸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是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同所有,取決於前一次離婚時財產的處分結果。 根據《婚姻法》: >>>More
《婚姻法》規定,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由於合同簽訂時間、付款時間與房屋等不動產產權辦理時間不一致,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的“取得財產”時間的確定。 我個人認為,你的問題涉及到財產形態的轉化,雖然房子的產權是婚後處理的,但房子的財產是由你的婚前財產(即個人存款)轉換而來的,既然個人存款是在婚前取得的,所以從中轉換出來的房產也應該認定為婚前財產, 所以它屬於你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