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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由於合同簽訂時間、付款時間與房屋等不動產產權辦理時間不一致,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的“取得財產”時間的確定。 我個人認為,你的問題涉及到財產形態的轉化,雖然房子的產權是婚後處理的,但房子的財產是由你的婚前財產(即個人存款)轉換而來的,既然個人存款是在婚前取得的,所以從中轉換出來的房產也應該認定為婚前財產, 所以它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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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和婚姻法規定,個人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你再婚後有財產權,只要你有證據證明這是你婚前取得的合法財產,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法律足以確定這是您的個人財產,而公證只是對此的有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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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的,你沒有在地契上寫他的名字,是嗎? 如果你不寫,那絕對是你自己的。 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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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登記結婚前已足額支付購房款,根據《婚姻法》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為個人財產。 但是,地契必須以您自己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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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提供財產付款單,就是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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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個人的,但最好不要與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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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財產協議明確規定了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將如何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就需要按照協議進行分配。 這是因為我國將意志自由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只要雙方的協議不違反法律,那麼雙方的協議內容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這意味著婚姻中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了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具體包括:
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對於配偶一方的財產:
1、雙方結婚前,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則出資應視為對子女和個人財產的贈與。
2、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並明確註明贈與一方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者子女名下,則該不動產應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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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分開,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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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依照對物談判法或者當事人約定,在一定範圍內擁有的全部財產。 一般來說,它包括合法的個人財產和合同個人財產。 具體來說,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持有人身傷害登記冊的一方獲得的補償或補償。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認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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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仍歸當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婚前取得的財產和收入依法屬於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或者對人身或爐子損壞的賠償也是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認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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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中國,是指公民通過勞動或者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的財產。 包括:
公民合法獲得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館資料、森林、牲畜、生產資料等法律允許的合法財產。 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公民個人。 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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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該財產的所有權屬於配偶一方,而配偶不享有財產所有權的情況,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是如此。
配偶一方的財產包括以下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盲航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磨源費、冰雹費等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具體如下: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個人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領取的殘疾人醫療費、生活費。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前,對所受身體傷害的賠償只屬於殘疾人個人,是殘疾人個人的財產;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明確宣告屬於一方的情況下,它才能成為丈夫和妻子的個人財產。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禮物,如果沒有明確的解釋,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如個人衣物、鞋帽、手錶等;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這是乙個包羅永珍的子句,用於處理一些新型別的屬性。
如果你和父母住在一起,家庭財產應該是夫妻雙方,或者孩子有獨立的收入能力,那麼孩子的收入也應該包括在家庭財產中。 只不過,就算是親近的家庭成員,基本上也基本都保管著自己的財產收入。
2.婚後取得的個人財產。
1、因身體殘疾而領取的醫療費和生活費;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3、一方生活用品;
4、軍人保險費、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金等;
(五)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必需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財產除外;
6、一方獲得的獎品不屬於獎金;
7. 個人性質的醫療費用和保險賠償;
8、科研津貼;
9、一方的創意作品為私有,經濟利益共享;
10. 終止勞動關係的賠償等
4.約定的個人財產。
它是夫妻雙方約定的配偶一方擁有的財產。 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或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財產歸一方所有,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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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財產是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生活用品; 5、軍人保險費、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津貼; 6、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成果和自然公升值; 7.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什麼財產是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1)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認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夫妻倆結婚後的個人財產公升值是個人財產嗎?
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姻收入分為三類:水果、投資收益和增值。 其中,投資收益由夫妻共同所有,孳息和自然增值歸個人所有。 夫妻婚後主動公升值個人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被動公升值是夫妻個人財產。
什麼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
1.個人所有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資本利得等合法所得。
2、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權,如婚前一方取得的債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滲透者財產的婚前孳息。
4.一方在婚前以金錢、股權等形式存在,婚後以另一種財產形式存在。
夫妻財產算不算個人財產。
一般來說,婚前的存款屬於個人,婚後增加的存款一般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對方所有,則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不視為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5條。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物質世界是普遍聯絡的,是永恆發展的。 事物的發展是乙個過程,所謂過程,是指事物發生、發展和消亡的歷史。 無論過程有多長,它都有開始和結束,而且是有限的。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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