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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一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因此,分公司是公司的分公司,但不能理解為辦公室或部門。 從法律上講,分支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不同於公司的海外辦事處和公司內部的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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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因此,我們可以將分支機構視為公司的辦公室或執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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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討論的是,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支機構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司”。 因為公司在中國的公司法中特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記得“公司”這個名字可以用在非法人的名字上,也可以不禁止以非法人的名義出現(見各國的司法審查教科書),所以乙個分支機構可以稱自己為公司,而不必過分強調法人資格。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問題的若干意見》,該分院是獨立的訴訟主體。 因此,雖然不是法人,但卻是訴訟的標的。 但必須補充的是,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但這並不意味著分公司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的財產,足以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沒有必要把總公司拖入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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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是,它只是其中乙個辦公室或部門,子公司是,教你最簡單的方法記住!
子公司,將兒子視為獨立的法人,即表明它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 而分枝,大家都分成了兩半! 還有什麼! 呵呵! 因此,它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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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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