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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這是證人優先原則,被告的辯護人不能成為證人是絕對正確的,至於法律依據,只能說這違反了程式正義。
附上對證人優先原則的解釋。
“證人優先”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證人不能再在同一案件中擔任其他訴訟職能和責任,即證人不能再擔任偵查人、檢察官和審判員,也不能擔任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員,因為不同身份的人在訴訟中承擔不同的職能或責任; “一體兩寸”,很容易導致職責衝突,從實務來看,如果既是證人又是負責辦案的司法人員,也可能形成“自我追求、自我證明”的局面,對案件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在對案件事實的理解上往往容易出現主觀假設, 影響司法公正。該原則的另乙個含義是,由於知道案件事實的人不能以多種身份參與訴訟,因此在選擇訴訟角色時,他只能作為證人參與訴訟,而不能以其他身份參與訴訟。
也就是說,他們只能擔任證人,不能擔任司法人員或辯護人、訴訟當事人、鑑定人和翻譯,這是由案件本身的事實和證人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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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證人和辯護人不能同時出庭,而是規定誰可以同時出庭作證,不能同時出庭,是指在具體案件中兩者是否存在衝突,因此在兩者之間有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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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法律理論問題,沒有爭議,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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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是嚴格意義上的身份,作為證人,他們不能再在訴訟中作為其他角色出現,甚至不能作為法官。 這不需要法律規定,這是理所當然的。 辯護人了解案件的整體情況,其職責是依法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而不是證明案件事實。
再說了,他已經和被告人見面了,看了案卷,知道了案情的全部情況,讓他及時作證,那麼他作證的意義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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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人不能成為辯護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關於證人和辯護人資格的禁止性規定中沒有推遲證人和辯護人的法律依據,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證人不得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同時擔任辯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
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數量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由誰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就其在執行職務中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
2. 對證人有什麼要求?
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了解案件的部分或者全部情況;
2、能夠正確表達遺囑;
3、能夠正確理解作證的法律後果;
4. 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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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失明、失聰、啞巴等身體缺陷的被告人,只要有失明、失聰、啞巴,只要有其中一位,不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
少年是被告。 按公曆規定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進行辯護。 3.
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在起訴中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定被告人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精細辯護。 4.精神病患者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委託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明、失聰、啞巴或者精神病患者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未公開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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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關於證人資格和辯護人資格的禁止性規定中,沒有規定證人、辯護人兼任辯護人的法律依據,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證人不得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同時擔任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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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次要。
2.並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瞎子,聾子,啞巴。
4.尚未完全失去控制和識別的精神病患者。
5.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
前四個是強制性的,第五個是答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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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具體情形是: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該人沒有經濟**,家庭經濟狀況無法確定;
3)此人確實沒有經濟**,經過反覆勸說,家人仍不願意為他承擔辯護律師費;
(四)在共同刑事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了辯護人;
(五)具有外國孝道國籍者;
(六)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和量刑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委託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盲人、聾啞人,或者精神病患者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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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本題探討程式方法。
(b)項、第(c)項是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下列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提供辯護: (一)盲人、聾人、啞巴;
2)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
D項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二條:“審判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
A項錯誤,A項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正早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人為盲人、聾啞人、未成年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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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隨時可用, 1.刑事辯護分為三個階段:1、律師在偵查階段提供的法律服務,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被告人首次被傳訊後,律師有權介入訴訟。在偵查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的委託,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表他人提交報告、上訴和指控; 對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More
所謂刑事公訴案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代表國家提起訴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公安機關偵查偵查完結並移送審查的案件中,以及偵查自行完成,認為犯罪事實清楚的,由人民檢察院提請人民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 證據確鑿、充分,有犯罪指控,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那麼,公訴案件是否需要委託律師介入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