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離婚了,如果地契保持不變,我的名字是否仍然有效?

發布 社會 2024-05-1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雖然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但如果需要強制執行,需要通過法院備案。 2、房管部門對離婚協議不知情,所以雖然房子是兒子合法擁有的,但實際上父親可以在改名前賣掉房子。 兒子可以先向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登記,並在訴訟時申請財產保全。

    萬一父親賣掉了房子,就看買房人是否是善意的第三方了,如果是,賣房是有效的,父親只能得到補償; 否則,可以聲稱銷售無效。 3.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當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 (一)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尚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計的;(二)仍在上學者; (三)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或者條件。

    如果兒子屬於上述情況,他可以起訴法院,要求父親支付子女撫養費; 否則,無法請求。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是的,婚後買房、寫夫妻二人姓名或一人姓名均為婚後共同財產,除非一人姓名標有“分居”。 標有“單獨擁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在離婚時不由另一方分割。 程式是:

    配偶寫乙份放棄財產權的宣告,並將其提交給房屋委員會。 這樣簽發的地契只有乙個人的姓名,名字後面有乙個括號,表明“單獨擁有”。 ”

    《民法典》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擁有,或部分歸單獨和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離婚時,房產的過戶應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對房屋的歸屬作出判決,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供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的分析]:不容易。確定該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辦理; 如果不是,則不涉及分割槽問題。

    對於共同財產,無論所有權證書上的所有權人是誰,雙方均應約定財產的分割; 如果談判失敗,則需要由法院裁決; 法院的裁決必須基於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一方利益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經濟親屬推遲生育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七十六條 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約定以競買方式取得的, 應允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或出售房屋,並分割所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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