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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壟斷是一種非市場行為,由於**或特定的認證部門在所涉領域具有獨特的地位或技術而產生。
例如,8月30日,“超級網銀”在北京、天津、廣州、深圳等首批四個試點城市正式上線,首批14家銀行接受央行驗收,第三方支付公司未參與。 9月1日,央行發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為企業申請支付牌照設定門檻:
除“註冊資本億元”外,較高的要求來自“實收貨幣資本”和“日均餘額”比例不低於10%。 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發放也即將到來。
業內人士估計,管理辦法實施後,超過一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因未達到准入標準而面臨破產風險。 根據央行去年4月宣布第三方支付公司註冊備案時披露的資料,全國有300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
因此,一旦存在超級壟斷,就必須制定立法,使其回歸公共利益,以免造成新的不公平,違反自由競爭的市場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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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壟斷是相對於行政壟斷而言的,是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實力進行限制競爭的行為,是市場經濟的內生性、非制度性壟斷。 經濟壟斷行為有三種形式:反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企業合併。
這些壟斷行為將具有消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或可能具有消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需要《反壟斷法》進行調整。 在運用《反壟斷法》“本身違法”和“合理”原則識別和處理各種經濟壟斷行為的過程中,反壟斷主管部門的調查是必不可少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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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壟斷是經濟行為者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可以採取的一種比較強的控制或排他性行為。
經濟壟斷產生於對經濟權力優勢的濫用,其濫用者應為經營者,或經營者財團。 實踐表明,經濟實力的優勢不一定屬於特定的經營者或經營者財團。 相反,它可以屬於運算子 A 或運算子 B。
此外,它是由一些沒有經濟優勢的經營者組成的財團。 換句話說,經濟實力的優勢並不是永久排他性的。 它是在競爭中形成的。
問題在於,經濟優勢的擁有者為了保持自己的優勢,訴諸於非磨合競爭,不允許他人與他們競爭。 濫用經濟優勢的根本特徵是有可能以集中的經濟力量或聯合的經濟力量支配市場,從而使他人在經濟上處於從屬地位。
經濟壟斷對市場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現在進入市場的排他性機會上。 一旦出現經濟壟斷,進入市場的機會就被少數人或少數經營者壟斷。 經濟壟斷行為者不僅不與他人分享市場准入,而且不與其他經營者分享新的市場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