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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的A隊傳球時(那一刻),如果我們的球隊接球球員B的身後你這邊的球員少於兩名(即只有一名),那麼我們的球隊就越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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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進攻球員必須過半場,即進入自己的前場,對方的後場。
2.進攻方球員與底線之間不超過一名防守者,即只有一名甚至沒有防守者。
3.越位球員必須在傳球者前面,球在前方。
只要在傳球的那一刻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是越位條件。 (注意:角球和邊路球不越位。 )
在1994年的《足球裁判法》中,有一種新的解釋,那就是為了鼓勵進攻,只要越位球員不參與進攻,不干擾比賽,裁判員就不能吹越位。
現在,最新的解釋是,只要滿足越位條件,並且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就必須判定越位。
1.越位球員參與了進攻。
2.越位球員干擾對方的防守。
3. 越位球員干擾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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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是指進攻球員處於無球狀態,並且比對方後衛(守門員除外)更接近球門。 發生的情況是,當攻擊方的對手傳球的那一刻,球員的位置如上所述,即越位。 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球更靠近對方球門線,則進攻球員處於越位位置。 但以下情況除外:
a.球員在自己的半場。
b.至少有兩名對方球員比該球員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
2.當一名球員踢球或觸球,而同一球隊的球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判定該球員越位:
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手;
b.試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優勢。
3.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球員不應被判定為越位:
a.這名球員只是處於越位位置;
b.球員直接獲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球。
4.如果球員被判越位,裁判員應判給處於越位位置的對方球員乙個間接任意球。 如果球員在對方球門區越位,則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在球門區的任何位置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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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中的越位規則是,在進攻球員帶球的那一刻,在對方半場,接球者比倒數第二的防守隊員(包括守門員)更接近球門,同時比球更接近球門,並試圖利用這個位置干擾對方球員的爭搶球, 干擾比賽,球門柱橫樑和對方**球被判越位。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角球和界外球、球門球都不是越位。
越位是 1874 年制定的足球比賽規則。 它對當球向進攻方向向前傳遞時允許接球者站立的位置施加了嚴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