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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公教師考試網很高興為您解答:
懲戒物件是指懲戒行為所針對的物件,即學生的具體越軌行為。 認識到這一點,對於合法行使紀律處分權具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說,懲戒物件是與學生身份和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和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具體行為,一般包括違紀、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破壞公共財產等。
學生越軌行為可能發生在校內和校外。 並非所有學生的越軌行為都會成為教師的目標。 作為教育權力的行使,懲罰只針對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不違反國家法律且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為。
換言之,教師只能對學生的一般越軌行為進行管理,較嚴重的越軌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其懲戒許可權,太輕微的越軌行為不構成處罰物件。
以上分析了教師管教物件的一般範圍,懲罰的方向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越軌行為,但在具體行使教師管教權時,對於不同年齡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為的類別並不固定,即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不同年齡段的學生來說,學生的成熟度是不同的,社會和學校對他們行為的要求也應該不同。 要判斷乙個學生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應該受到懲罰,首先要看用來判斷乙個學生行為是否越軌的學校規範是否合理,是否包含與社會規範、教育目的和要求不一致的要素,是否根據學生成長的相應階段來確定。 只有與學生年齡特徵相對應的規則才有效。
行使懲戒權的原則。
1.紀律處分應具有教育意義。
2.紀律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
3.懲罰必須公正、合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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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我不認為紀律是目標,教育是關鍵。 當然,方法很重要,建議不要進行人身攻擊,傷害自尊心,盡量避開人多的地方,盡量寬容和理解初犯,多勸說和教育; 建議對固執不肯改過自新者加嚴厲,適當加大懲罰力度,如體力勞動、課審等。 當然,我是門外漢,也許是錯的,讓我們扔磚頭帶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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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教師的懲戒權包括:批評權、隔離權、沒收權、警告權、留在學校的權利和剝奪權。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暫行)》。
第八條 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過程中,教師可以對違規紀紀行為較輕的學生當場實施下列教育處罰:
1)點名批評;
2)責令正式道歉或進行口頭或書面審查;
3)適當增加教學或班級公共服務任務的數量;
4)在一節課中站在教室裡;
5)課後教學;
(六)校規、校紀、班級規章、班級慣例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適當方式通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紀,情節較重,或者當場教育處分後仍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在返校時實施下列教育處罰,並應當及時通知家長:
(一)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應給予指導;
(二)承擔校園公益工作;
(三)安排校規、校紀、行為規範等專題教育;
(四)暫停或限制學生參加短途旅行、校外集體活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五)校規紀律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 小學、初中、高中高年級學生嚴重違紀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下列教育處罰,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1)給予停學或停學不超過一周的,並要求家長在家中進行教育和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給予訓誡;
(三)安排專門課程或教育場所,並請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疏導或行為干預。
對違反規章制度、紀律嚴重或者屢次教育處罰仍未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紀律處分。 高中階段的學生也可能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式,配合家長和有關部門轉入專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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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教師依照《義務教育法》享有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教師根據其職業地位所享有的強制性權利, 這也是教師履行職責的權利之一。
第八條規定,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對違規紀紀行為較輕的學生當場實施下列教育處罰:
乙個不孝)點名批評。
2)責令正式道歉或進行口頭或書面審查;
3)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班級公共服務任務。
4)在一節課中站在教室裡;5)課後教學;
(六)校規、校紀、班規、班級慣例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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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戒權的性質是:
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教師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執行。
賦予教師的受教育權是針對違反學生行為準則、違反校紀規律的學生行使的一種教育管理權,是教師基於其職業地位所享有的強制性權利,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暫行)》。
第八條規定,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對情節較輕的違規紀律的學生當場實施教育處罰。
1)點名批評;
2) 要求道歉或口頭或書面審查。
3)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班級公共服務任務。
4)在一節課中站在教室裡;
5)課後教學;
6)學校的校規與齊生的校紀或班級規則和班級慣例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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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受紀律處分權的性質是: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教師應按照《教師懲教法》的規定。義務教育法受教育權賦予教師,是對違反學生行為準則、違反校紀規律的學生行使的一種教育管理權。
這是教師基於其職業地位的強制性權利,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接受教育紀律的權利。
存在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理。 人們認為,職責和權力是相輔相成的,如果乙個主體被賦予了履行某項職責的某種義務,就必須同時賦予它相應的履行該義務的權力。 教師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為了履行這一職責,必須賦予教師一定的強制性權力來管理學生。
因此,受教育紀律的權利是一種職業權力,一種權力,而不是一種權利。 權力意味著不能放棄,必須行使,否則就是不作為和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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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教師按照《.義務教育法受教育教師的權利是教師基於其職業地位的強制性權利,也是教師行使的權利之一。
第八條規定,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對違規紀紀行為較輕的學生當場實施下列教育處罰:
1)點名批評;
2)責令正式道歉或進行口頭或書面審查;
3)適當增加額外的教與學或班級公共服務任務。
4)在一節課中站在教室裡;5)課後教學;
(六)校規、校紀、班級規章、班級慣例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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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師懲戒權性質的回答,就是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教師的紀律處分權包括六點:
1.批評權; 即批評和制止學生的不當行為;
3. 沒收權; 沒收學生的個人物品,如手機、玩具、寵物等,擾亂課堂紀律;
4.警告權; 要求犯錯的學生寫一篇錯誤回顧,確保他們不再犯錯誤;
5. 留在學校的權利; 根據情況,犯錯的學生必須在放學後留在學校並反思自己的錯誤;
6. 剝奪權; 犯錯的學生參加某些團體活動的權利將酌情被撤銷。 教師的懲罰權和管理權,就是教師行使胡族教育學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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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戒權的性質是: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教師對違反學生行為規範、破壞校紀規律的學生,依照《義務教育法》行使一種教育管理權,這是教師根據其職業地位所享有的強制性權利, 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暫行)》。第八條規定,教師在課堂教學和老年人日常管理過程中,對違規紀紀行為較輕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下列教育處罰:
1)點名批評;
2) 責令道歉或進行口頭或書面審查。
3)適當增加除額頭顫抖以外的教學或班級公共服務任務。
4)在一節課中站在教室裡;
5)課後教學;
(六)校規、校紀、班級規章、班級慣例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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