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版權的情況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13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館藏作品,以展示、儲存版本為目的;

    (九)免費演出未向公眾收費、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已出版作品;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出版的作品轉換為盲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即在網路上傳播作品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22條也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 例如: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研、教學、科研人員等目的,翻譯、複製少量已發表著作;在上述情形下,作者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但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可以使用作品,但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侵犯: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情形有:1、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作品的名稱和名稱,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不能具體說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點的除外。

    二、著作權法所稱已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本人或者他人允許公開的著作權人本人或者他人發表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著作權人不得允許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可以使用作品,但須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

    1.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下:

    1)將他人發表的著作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3)為了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刊、廣播、電視節目等發表的作品;

    4)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科研;

    (五)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出版作品的;

    6)免費表演已出版作品;

    7)臨摹、繪畫、拍攝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或展示的藝術作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和作品名稱,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新聞,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科學研究目的翻譯、改編、彙編或者小幅複製已發表作品,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複製圖書館收藏的藏品,用於展示或者儲存版本;

    (九)免費演出不向公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收取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已出版作品;

    (十)對在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拍照、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版的以國家標準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xii) 以閱讀障礙者可理解的方式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著作權相關權利的限制。

    2. 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是什麼?

    1.文學; 2. 藝術和自然科學;

    3. 社會科學;

    4.工程技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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