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致命事故勞動仲裁部門是否超過七天不予受理

發布 社會 2024-05-20
2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建築業致命事故超過七日但不超過一年,或者雖超過一年,但中斷或者中止訴訟時效的,勞動仲裁部門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七天無效,問題是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如果雇用私人承包商造成的人身事故不是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將不予受理,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有必要明確賠償的主體,勞動仲裁的一方必須是實體而不是個人。

    如有需要,可到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無論是否被接受,您都將收到書面通知。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不,耐心等待,完成程式會很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沒用的,申請勞動仲裁,不被受理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適用《非法用人單位人員一次性補償辦法》

    第六條 人員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致人死亡的,按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等其他補償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

    第七條 單位拒絕一次性支付賠償金的,殘疾、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已故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經查證屬實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用人單位沒有營業執照並不影響工傷的認定,關鍵是看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詳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第六十六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依法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 單位對殘疾職工或者已故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致殘、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給予童工或者童工近親屬補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具體辦法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死亡職工的近親屬與用人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與用人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資深法律問題,建議大家通過律師的崗位欄,去找律師,請律師幫忙,讓律師幫忙。 將給出解決方案。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根據相關規定,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糾紛仲裁的當事人; 申請人不是已故雇員的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四、爭議不屬於本會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申請時效的。

    6、申請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申請人不具備學科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申請人不是勞動仲裁的當事人; 申請人不是已故雇員的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4. 爭議不屬於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申請時效的。 6、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可向當地報告: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依法成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應當申請調解或者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職工代表由工會會員選辦或者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成員或雙方提名人員擔任。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這是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賠償問題,屬於勞動仲裁部門管轄,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如果在建築工地發生工傷事故,可以聯絡當地住房建設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勞動部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 因為不同地方和部門處理此類事故的效率並不完全相同。 因此,不可能一概而論哪個部門最有效。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去當地的安全監管站,最直接最有效,我是來自施工單位的,我更了解。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你去打官司,你輸了。 嘈雜是最有效的方法!

    因為:勞動部是可以買的!

    資源。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查詢勞工部門。 (勞工局)。 如果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形成...... 您可以要求賠償... 可以尋求法律援助...... 如果你上法庭,你不必付錢......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主管部門或者勞動主管部門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請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

    宗恆法律網 袁律師是一名律師。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如果仲裁申請不被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局投訴。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補救方式有三種,一是勞動爭議仲裁; 向勞動監察機構或社會保險收費機構投訴;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糾紛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起訴。 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也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但是,由於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社會保險糾紛種類繁多,且涉及行政部門,在司法實踐中,各地通過司法渠道處理社會保險糾紛的方式各不相同,表現為: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也受理。

    有人認為,社會保險糾紛是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之間的三方社保糾紛,既然一方是具有行政授權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就應該通過行政手段解決,而不是通過仲裁解決。 例如,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負有調解責任,但社保糾紛因屬強制性而不能調解; 有人認為,用人單位依法為其勞動者投保是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益,當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受到侵犯時,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明確了“社保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

    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費徵審計部門一定會受理,並可向勞動監察或社會保險費徵審計部門投訴。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2014 年,公司進入破產和清算程式,您錯過了申報索賠的最後期限。 現在是 2020 年,已經過去了將近 6 年,如果公司被清算,那麼您的權利就不能再被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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