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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為你分解一下。 房子的主人是你的爺爺,在他去世後,假設房子是1,因為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房子分為兩部分。 1 2 是你奶奶的,1 2 是你爺爺的。
你祖父的這 1 2 遺產分給了三個繼承人,你的父親、你的叔叔和你的祖母。 換句話說,最後三個繼承人每人得到你祖父遺產的1 3,因為如前所述,你祖父的遺產佔整個房子的1 2,所以這意味著這三個繼承人中的每乙個都得到房子總數的1 6。 最後,你奶奶得到的最多,算上之前的1 2是夫妻共同財產,一共2 3;你爸爸和你叔叔各得 1 6。
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因此,您作為孫子,是第二順位繼承人。 對於一階繼承人,無權獲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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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親還活著,你無權繼承你祖父的遺產。 目前,你父親簽字放棄繼承權,你祖母去世後,你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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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 如果你的父親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他就不能繼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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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分配的房子是使用權,使用權沒有繼承問題,你叔叔會補償你父親,這很好。
你爺爺的房子,你爸爸還活著,你無權繼承。
所以沒有四分之一的人,就放手吧。 別再折磨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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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祖母對她的財產有完全的控制權。
《物權法》第二章第三款第二十九條“其他規定”規定,“物權以繼承或者遺贈方式取得的,自繼承或者遺贈之日起生效”。 同時,該法第3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享有不動產權,處分物權,依法需要登記的,不作為物權不作為物權生效”。因此,繼承人從繼承之初就享有不動產的所有權,但不動產的處分,在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變更前,不具有物權效力。
當祖父在世時將他的財產轉移到祖母的名下時,祖母享有房地產和房屋的所有權。
至於你說的子女和配偶如何分割財產?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12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母、岳母、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為第一等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死者的主要義務或與死者同住的繼承人可以在分配遺產時獲得額外的遺產份額。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能力、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贍養不多的,可以給予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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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說的,這房子的主人是97年前的軍隊,你父親和軍隊有房屋租賃關係,所以房子的所有權不涉及。
而在97年,你父親去世後,正好趕上你父親的軍隊進行房改,你繼母按照房改政策的規定,用你父親的資歷和自己的積蓄,買下了房子的產權,並以你繼母的名義登記了房子的所有者, 這些行為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您無權干涉。
因為你父親在世的時候只有使用權,沒有吃房子的權利,所以沒有房子財產繼承這回事,你從一開始就談不上房子財產的繼承權。
是的,因為你的父親、阿姨、叔叔和祖父是你祖母的第一繼承人,而你的祖父已經不在了,那麼你的父親、阿姨和叔叔有權要求繼承你祖母的遺產,但你的父親已經不在了,根據法定繼承,你是你父親的第一繼承人, 你父親先死了,你有權代你父親繼承他的那份,如果其他人不和你分享,你可以去法院起訴。
你是說 A 的兄弟 B 和 C 現在想要 A 的父母應該從 A 那裡繼承的財產嗎? 如果是,請聽下面的分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