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以夫妻名義,作為妻子,如何處理丈夫突如其來的鉅額外債

發布 社會 2024-05-22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在法律事務上要嚴格。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費和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其中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

    (一)夫妻雙方同意單獨承擔的債務,但為逃避債務的目的除外。

    2)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為沒有義務贍養另一方的親戚和朋友的債務提供資金。

    3)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償還同居產生的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買的房屋或者其他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購買財產和借款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離婚時向丈夫借外債如何判刑 1離婚的方式,法律規定,只要不出離婚證,這些外債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離婚證出具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真的很難區分!

    一定要解釋借錢的目的是什麼? 誰使用它? 這可以作為相關證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你不同意,你怎麼能借呢? 因為在他們分配錢之前,你仍然需要徵得你妻子的同意,而且沒有你的簽名,你不必為此負責。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去法院起訴他。 注意收集證據。 你不必負債累累。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個人太壞了,收集證據,指控他......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離婚後,夫妻的個人債務和妻子不承擔。 如果是婚前共同財產和債務,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狀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解除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該規定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償還。

    除非夫妻雙方事先有特別的書面協議,約定婚姻債務和財產的取得應歸個人所有,並且債權人事先知道該協議的存在,否則女方無需承擔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規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處理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當事人對連帶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當事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死亡的,尚存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連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要看,雖然你不知道,但如果這筆錢是用來讓夫妻共同生活,享有共同利益的,就算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有償還的責任。

    如果貸款是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發放的,可以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如果貸款是由配偶之一提供的,則需要進一步考慮。 其次,看借款關係的發生,夫妻雙方是否共同享受債務利益。 如果貸款關係的發生對夫妻雙方有共同債務利益,可以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沒有共同債務的,不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債的協議。 夫妻雙方約定共同借款的,無論債務利益是否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均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雙方是否分享債務帶來的橋梁液的利益。即使夫妻雙方事前或事後不同意共同借款,如果債務發生,夫妻雙方分享債務的利益,也應視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敏感物品的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三)智財權所得,(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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