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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你的問題,能感覺到你一路走來不容易,也能看到你面對病人抱怨的焦慮和恐慌。 但如果你的問題是“如何讓患者不抱怨”,主要行動者是“患者”,即使你完全按照醫院的專業規則和服務規範進行操作,你仍然會遇到“不合理”或患者在當前情況下不講道理,被投訴本身就是指導工作的一部分, 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惡意的,只要有“投訴反饋”的工作流程,就無法完全避免,這是我們需要接受的現實。讓自己更專業是減少患者投訴的主要方法,當然,這也不是心理學話題。
題主的童年一直被責備,幾乎從來不被稱讚,父母離異,這種創傷一直埋在心底,一直沒有**。 心理學家費爾貝恩曾經說過。 對於孩子來說,在很小的時候,他們就會完全依賴他們的養育者。
如果看護人對孩子非常苛刻和挑剔,孩子會感到憤怒。 孩子如何應對對照顧者的依賴和責備的憤怒? 就在那時,他創造了一種稱為“合理化”的防禦機制,並攻擊自己的憤怒
你會批評我,指責我太壞了。 這種自我攻擊使故事情節合理化,緩解了孩子對照顧者的焦慮,也確實暫時保護了我們脆弱的心。 想想看,在你成長的過程中,你的大腦裡是不是總是有“我太壞了,我不配”這樣的聲音?
所有基腔的自衛都已經“適用”了一定時期,而隨著生命的進步,單一的防禦方法已經無法滿足生活的變化。 於是,題主接著用“責怪別人”的方法來證明“自己是對的”和“沒那麼壞”,越是責怪別人,似乎就越不能證明自己是錯的。 主題是對的"是非很真“,每乙個”錯“似乎都意味著一種”指責“,引發題主”攻擊自己的憤怒和羞恥“,覺得自己還是那個自嘲自娛自樂的人"太糟糕了“你自己。
這也是題主在面對“患者投訴”時感到恐慌和焦慮的原因。
當我們接受自己並停止攻擊自己時,我們看待世界的方式也會發生變化。 當你的內在需求得不到滿足,心中充滿憤怒和委屈時,你會在乎別人的缺點,當你看到自己受傷的心,承認自己的憤怒和過去的痛苦時,你就會看到別人身上有好有壞。
這時,當你向病人投訴時,一開始不會感到憤怒和羞愧,而是會理性地判斷:這是正常的投訴還是惡意的投訴? 我能做些什麼來改進我的工作嗎?
患者的情緒是否影響她的認知和行為? 你看,所有的想法都圍繞著“事物”而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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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糾正自己的工作態度,不要總是忽視別人,我也回醫院過年,發現很多醫護人員的態度真的很差,正常情況下,病人不會不講道理,除非你做得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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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要高,所有基礎工作都要到位,這樣才不會讓患者被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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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患者打交道時,一定要有禮貌,考慮患者的實際需求,非常細心地照顧患者,多與患者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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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醫生違反規章制度的,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情節嚴重的,對橋梁責任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影印、複製病歷服務的; (三)未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妥善儲存病歷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救援工作病歷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封存、保管、解封病歷和實物的; (六)未設立醫療服務品管部門或者未安排專職(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置預案的;(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體解剖、保全、處置屍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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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發現醫生確實違反規章制度,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影印、複製病歷服務的; (三)未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妥善儲存病歷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封存、保管、解封病歷和實物的; (六)未設立醫療服務品管部門或者未安排專職(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置預案的;(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體解剖、保全、處置屍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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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提出投訴。 對於病人的初步診斷和治療搶救,任何醫院的醫生都不能推卸病人,必須做出初步的診斷和治療。 根據核心醫療系統首診責任制的規定,第一診科應建立患者住院檔案,嚴格按照服務流程對患者進行診療,不得推卸責任;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治療或者延誤治療。
並明確規定,在收治、搶救病人、轉運病人過程中不執行上述規定; 在病人推諉的情況下,應調查第一醫生、有關人員和有關部門的責任。 因此,無論醫院級別如何,所有醫生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治療患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當實行先收治後結算的方式,醫療機構不得以收費為由拒絕收治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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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醫生被投訴,就要看投訴的原因,如果只是態度很差,一般會對第一手的一方進行警告和處理,有的可能還會學習一段時間。
後果取決於投訴的內容。 根據有關規定,醫生為患者出具虛假病假證明是違反醫療慣例的,一經發現,將對涉事醫生處以罰款,並處以警告或吊銷其醫師資格。
對醫生的投訴會產生什麼影響?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影印、複製病歷的服務 (三)未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妥善儲存病歷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的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六)未設立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部門或者未聘任專職(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置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的; (九)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醫療事故
總結如果醫生被投訴,要看投訴的原因,如果只是態度很差,一般會第一手的一方被警告和處理,有的可能還會學習一段時間。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的級別和情節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營業整頓,直至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照,對負責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足以判處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衛生行政部門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可以責令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停止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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