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有擔保債權的標準和債權的一般擔保

發布 社會 2024-05-02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將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按照抵押物的折價或者出售擔保物的價格優先獲得清償。

    3、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另一方支付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將定金抵銷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退還兩次。

    4、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另一方財產,另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保留該財產,並依照法律規定, 保留物業中的物業打折或出售物業價格。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一般擔保要求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擔保責任”。

    有三大限制:1、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經審判、仲裁、強制執行後,只能認定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

    2、擔保責任,即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部分,不是理所當然地承擔全部債務;

    3、擔保期限,即擔保人承擔債務到期後擔保責任的期間,在此期間,債權人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否則,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一般擔保期限將隨著債務的訴訟時效而中斷和中止。 以現行法律的普通買賣合同為例,當債權期滿時,債權人債權變現的可能性將受到兩個期限的約束,乙個是三年的訴訟時效,另乙個是擔保期,假設為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 如果債權人在6個月內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則擔保將喪失。

    2、從上述可以看出,一般擔保並不是真正的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擔保相比,其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必須經過審判、仲裁和執行程式,在債務人明顯無力償還債務或債權人急需實現債權時不便; 但是,與連帶責任擔保相比,它將隨著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即如果債權人起訴債務人,訴訟時效被中斷,保證期限將被中斷,而連帶責任擔保則不會中斷。

    在實踐中,連帶責任擔保比較好,中間省略了很多環節。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可以採取的債權擔保形式主要有抵押擔保; 質押安全; 以及具有***功能的其他形式的伴奏,例如留置權和押金支付。 此外,擔保方式還可以分為人工擔保、物質擔保和兩者結合。

    《民法典》第387條規定,債權人為保證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的權利實現而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定擔保權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1保證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有權在履行債務後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抵押品。 3.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擔保物的折價或者抵押物的出售價款優先清償。 4.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另一方財產,另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保留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擔保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屬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各自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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