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的運作形式、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發布 財經 2024-05-11
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是什麼?

    1、集體企業既不是國有企業,也不是民營企業,屬於獨立所有制下企業死亡性質。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部分勞動群眾集體擁有生產資料所有制,共同勞動,按勞分配的經濟組織。 民營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資產為私人所有,雇用人員超過8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五條。

    集體企業應遵循的原則是:自願合併、自籌資金、獨立核算、盈虧自負、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處置、按勞分配、持股分紅。

    集體企業要發揚艱苦奮鬥、勤勤儉儉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四條 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所有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實行共同勞動、按勞分配是分配方式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職工群眾集體所有制,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體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二)在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3)主要投資者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集體企業,其中(一)和(二)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支配地位,是指職工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在企業財產總額中的比例,一般情況下不得低於51%,特殊情況下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減少。

    2. 質押的性質是什麼?

    1.質押的從屬關係。 質押的從屬地位是指質押從屬於質押所擔保的債權。 由於質押是為了擔保債權,所以質押從屬於擔保債權。

    當事人可以設定未來債權質押,也可以在設定債權人權利時設定質押,但主債權在實現時必須存在。 質權隨主債權轉讓而轉讓,不能與主債權分開轉讓。 質押權隨著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押的不可分割性。 質押不可分割是指質押與抵押權一樣不可分割,即質押的全部價值和整個擔保債權。 質押的效力延伸至質押的整個標的物,即使部分債權得到償付。

    換言之,即使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只有一小部分債務尚未清償,質權人也必須對質押的全部標的物行使未清償債權的質權。 質權部分滅失的,未滅失部分仍保證債權人的全部權利,質押範圍不得相應縮減;

    3.質押的代位求償權。 質押的對物代位權是指質押對質押標的的代位權的影響;

    4.質押補償的優先順序。 質押優先償付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質權人可以優先償付質押物價值的質押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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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所有制企業。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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