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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是什麼?
1、集體企業既不是國有企業,也不是民營企業,屬於獨立所有制下企業死亡性質。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部分勞動群眾集體擁有生產資料所有制,共同勞動,按勞分配的經濟組織。 民營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資產為私人所有,雇用人員超過8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五條。
集體企業應遵循的原則是:自願合併、自籌資金、獨立核算、盈虧自負、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處置、按勞分配、持股分紅。
集體企業要發揚艱苦奮鬥、勤勤儉儉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四條 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所有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實行共同勞動、按勞分配是分配方式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職工群眾集體所有制,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體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二)在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3)主要投資者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集體企業,其中(一)和(二)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支配地位,是指職工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在企業財產總額中的比例,一般情況下不得低於51%,特殊情況下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減少。
2. 質押的性質是什麼?
1.質押的從屬關係。 質押的從屬地位是指質押從屬於質押所擔保的債權。 由於質押是為了擔保債權,所以質押從屬於擔保債權。
當事人可以設定未來債權質押,也可以在設定債權人權利時設定質押,但主債權在實現時必須存在。 質權隨主債權轉讓而轉讓,不能與主債權分開轉讓。 質押權隨著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押的不可分割性。 質押不可分割是指質押與抵押權一樣不可分割,即質押的全部價值和整個擔保債權。 質押的效力延伸至質押的整個標的物,即使部分債權得到償付。
換言之,即使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只有一小部分債務尚未清償,質權人也必須對質押的全部標的物行使未清償債權的質權。 質權部分滅失的,未滅失部分仍保證債權人的全部權利,質押範圍不得相應縮減;
3.質押的代位求償權。 質押的對物代位權是指質押對質押標的的代位權的影響;
4.質押補償的優先順序。 質押優先償付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質權人可以優先償付質押物價值的質押擔保債權。
國有企業太多了,如中石化、中石油、電信、鐵路企業、糧庫公司、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輸電中心、各大報業集團和出版社等。 集體企業包括村辦、街道經營企業、農村信用社等。 >>>More
集體所有制是指生產資料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因此,集體所有制的主體當然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組織”。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