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和撤銷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5-19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兩者的區別在於,解除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或原則的合同,是具有法律賦予撤銷權的合同; 合同終止是指雙方自行終止合同或滿足約定的終止條件的合同。 解除合同本身是有些違法的,解除合同本身並不違法,只是客觀上是被解除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首先,糾正你的乙個詞,是撤銷,而不是撤銷,法名詞需要非常嚴謹,不能用其他詞代替。

    解除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要求。 撤銷合同並消滅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 解除和解除都賦予合同追溯效力,但有以下區別:

    首先,從發生原因來看,《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合同的原因主要有兩類,即嚴重誤解和明顯的不公平,而事實上,欺詐、脅迫等不真實表達意圖的行為應屬於可撤銷合同的範圍。 一般情況下,撤銷的理由由法律直接規定。 但是,合同終止的理由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約定。

    解除合同的理由在訂立合同時就已存在; 合同終止的原因都發生在合同簽訂後。

    二是從適用範圍來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 合同的解除不僅可以適用於合同,而且有缺陷的意向表達也可以被撤銷,無論它是否已經確立為合同。

    第三,從合同關係終止的角度來看,解除合同必須由有權撤銷的人提出,並經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另一方面,合同的終止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來實現,無需促銷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裁決。

    第四,從效力的角度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具有追溯效力; 如果存在合同終止,雖然原則上具有追溯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承諾有特別約定,不產生追溯效力。

    解除合同和撤銷合同之間也有區別。 所謂撤回,是指明示人在意向表達生效前為阻止意向生效而實施的行為。 它與舉重的主要區別在於:

    撤回僅適用於意向表達,不適用於合同; 另一方面,合同的終止發生在合同生效後,目的是消滅現有的合同關係。 退出的決定主要由當事人自己做出,法律不施加任何限制; 法律規定了終止合同的某些原因。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現在只有可更改的、可撤銷的合同。 如果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未被撤銷,並且撤銷導致合同無效,則可撤銷合同賦予一方撤銷的權利。 發生欺詐、脅迫等情況,受害方可以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無效,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有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依據、適用條件、法律後果各不相同。

    鄭廣雄律師.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依據不同。

    田軍律師.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首先,從適用範圍不足的角度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寬泛,不僅適用於缺乏有效要素的合同領域,也適用於有缺陷的意向表達和民事行為。 另一方面,解除僅適用於有效訂立的合同的提前終止。

    其次,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事由法律直接規定; 撤銷的理由既有法律規定,也有當事人約定。

    此外,從行使方式上看,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在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解除權的行使有協議終止和法定終止兩種型別,如果協議終止,雙方可以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無需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

    最後,從發生效力來看,撤銷具有追溯效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就無效; 另一方面,解除合同通常不具有追溯力,只有當當事人有特別協議或法律特別規定,合同因違約而終止時,才具有追溯力。

    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5條、第147條、第148條、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562條和第563條。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存在以下區別:一是合同因合同可撤銷而解除合同,如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的終止是由於雙方協商後願意終止合同,或一方根本違約,另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 其次,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終止的合同僅自解除之日起終止法律關係,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不具有追溯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兩者的區別在於:

    合同的終止是針對有效的合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發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原因,當事人主張終止合同,使合同關係無效,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受影響。

    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的合同,合同被撤銷而成為無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歸還按照合同確定的財產,權利恢復原狀,不撤銷的則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有權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的苦惱或者判斷力不足,猜測形式,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正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合同終止與合同撤銷的區別:從原因上看,解除合同的權利的發生一般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據的,而解除合同的權利的發生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當事人的約定; 從效果上看,合同的撤銷具有追溯效力,合同的終止應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願來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旅行法》第147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條。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1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明顯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寬泛,不僅適用於缺乏有效要素的合同領域,也適用於有缺陷的意向表達和民事行為。 另一方面,解除僅適用於有效訂立的合同的提前終止。 從事由來看,撤銷的事由法律直接規定; 撤銷的理由既有法律規定,也有當事人約定。 從行使方式上看,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在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在協議終止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終止合同,而無需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從發生效力來看,撤銷具有追溯效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就無效; 拒絕的終止往往不具有追溯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因違約而終止時才具有追溯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被裁定不生效後,應當返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不能退換或者不需要退換貨的,按折扣價賠償。 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各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有一些不同之處。 合同被撤銷,因為合同是可撤銷的。

    終止合同的原因是雙方協商後願意終止合同或一方根本違約,另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 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終止的合同僅自解除之日起終止法律關係,但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

    因重大誤會實施銀業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562條.

    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終止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首先,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寬泛,不僅適用於缺乏有效性要素的合同領域,也適用於有缺陷的意向表達和民事行為,而撤銷只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提前消滅。

    其次,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理由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撤銷的理由是法律規定的,也是當事人約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敗訴的,可以終止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

    (三)一方當事人發出噪音,拖延履行主債,經提醒後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賣得亂七八糟。

    對於具有持續履行債務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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