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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解雇。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2. 解雇工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其中第二個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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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在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在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後到期,用人單位不願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的,可按規定領取經濟補償。
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不同,如果職工在1995年2月9日(含2月9日)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或者續簽了勞動合同,1995年2月10日(含2月10日)後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願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經濟補償。
同樣,如果員工在1996年1月1日(外商投資企業為1995年2月10日)之後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則企業在合同期滿並終止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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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於私法領域。
只要違反合同中的約定,就可以獲得賠償。
您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或去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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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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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雇勞動者; (四)用人單位依法解雇職工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的除外); 6)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停止經營,勞動合同解除;(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除《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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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有下列11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進行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的,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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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員工只有辭職才能獲得補償,唯一的補償方式是經濟補償,員工因其他原因自願辭職的,將不會獲得任何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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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以下方式獲得遣散費:(1)用人單位經協商同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並已接受培訓或適應工作。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獲得以下補償金:(一)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本崗位,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四)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五)用人單位因經濟原因裁員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僅應當足額支付工資,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遣散費的計算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補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受僱之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受僱之日起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 >>>More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書,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