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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居留(臨時)居住證的條件、材料和程式,可由當事人參照《暫行居住證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具體如下: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繼續學習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居住證。
第九條 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居住地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教育等證明材料。
居住位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等出具的住宿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能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入學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辦的,應當提供委託人或者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簽發人應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公安機關委託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件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並簽發居住證件; 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發放居住證的,設區市級以上的當地居民**可以在實施辦法中延長發放和發放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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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居留許可現已更名為居留許可。
要申請居留許可,您只需要您的身份證和租賃合同即可申請。
到臨時居住地派出所申請,通過網上臨時居住管理系統查詢,然後等待五天即可拿到居住證。
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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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杭州,你可以問房產,每個區域都會有警察找他,我的身份證,租賃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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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孩子上學需要申請居留許可。 父母一方就足夠了,並嘗試申請父母雙方的居留許可。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工作就業權、參加社會保險權、住房公積金的存存、提取和使用權。 縣級以上人員**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留許可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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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許可。 2014年1月,北京出台規定,居留許可制度將取代現行的臨時居留許可。 同年12月4日,法制辦就《居留許可管理辦法的絕對南非醉茄(徵求意見稿)》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地,在設區級以上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穩定就業、穩定居住、繼續學習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暫行居住證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公民離開常住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居住證。
如何申請兒童居留許可。
1.申請要求。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憑相關證明、書面授權委託書,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到居住地的流量控制站或戶籍派出所辦理臨時居留登記或申請當地居住證。
居留許可暫行條例
第九條第三款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留許可。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或者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居留許可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我最近光著頭**; 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2.居住時間證明:包括外國人的臨時居住登記資訊、仍然有效的《臨時居住證》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 就業模仿證明:
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能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3.居住證明:包括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房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或住宿證明等; 入學證明:
包括學生證、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證明持續學習的材料等。 注: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北京市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教育部門等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
居留許可暫行條例
第九條第三款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留許可。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或者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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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上學申請暫住和出售證書所需的手續:
1、接受居留許可並填寫材料;
2、社群事務驗收服務中心應當自驗收證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申請材料轉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用工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准;
(四)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避難學習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實;
5、居住證由市統一簽發;
6、經核實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自收到開證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的製作工作,並由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取證件;
7、申請人收到通知後,應到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取證書。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居住證件的受理、製作、簽發、簽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辦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十條 居住證件由縣級人民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
居留證件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地每年前乙個月內,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暫停辦理居留證件; 補簽手續的,恢復居住證的使用功能,自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留許可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