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理再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式

發布 社會 2024-05-09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依照再審程式作出再審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審判、指定再審或者自行再審的裁定,並應當包括中止執行原判決的內容。 案件決定重審後,中止執行原判,不撤銷。 這是因為在決定再審時,雖然已經發現原判確實有誤,但再審的決定只是程式意義上的決定,無法確定原判是否確實有實質錯誤。

    至於原判是否真錯,只能經過再審後才能確定,因此在再審案件中沒有必要改變判決。 再審後,認為原判無錯誤的,應當維持原判。 如果原判決被提前撤銷,人民法院必然會陷入被動地位。

    中止執行原判決的裁定書,須經院長簽字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裁決只能由院長簽字,不能由其他人或裁判機構簽字。 由於原來參加過案件審理的審判員無權參加再審,決定再審或者中止執行原判決的裁定書,不應當由合議庭簽字,而應當由院長以人民法院名義簽字。

    2.將成立乙個單獨的合議小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再審程式對案件進行再審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的審理必須採用合議制,不能採用獨任法官制,即審判員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案件再審。 原合議庭成員不得參加新組建的合議庭,不得參加再審案件的審理。

    此外,再審案件合議庭不宜由陪審員參加,這是由再審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3.審判應當按照原審程式進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再審程式再審案件時,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並依照第一審的普通程式進行審判,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審判程式進行審判,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再審程式審理的案件,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由於再審案件是按照原審程式審理的,所以審判、判決、宣判、審判時限都是按照原審程式的規定進行的。

    4.再審案件仍可調解。

    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 因此,按照再審程式審理案件時,如果調解可以,當事人願意調解,仍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的,調解文書送達後視為撤銷原判決。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不得拖延太久。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一、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式是什麼?

    一、通過審判監督程式的再審案件,按照下列程式審理:

    (一)原為一審案件的,按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可以對祁木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或者反訴;

    (二)原屬第二審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請審理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屬一審案件的,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對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或者反訴; 原為第二審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請審理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二、再審案件如何收費。

    除特殊情況外,再審不需要訴訟費用。 根據有關規定,審判監督程式的當事人不繳納受理案件費用。

    但是,以下例外情況適用:

    (一)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未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三)其他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請、再審的案件,免交受理費。 據此,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受理費由當事人承擔。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分別適用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合併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原屬一審案件的,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或者反訴; 原屬第二審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請審理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審理程式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由第一審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對依照第一審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陰山判決、裁定,依照二審審理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猜測。 原屬一審案件的,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或者反訴; 原屬第二審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請審理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審理程式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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