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可以重審嗎,離婚案可以再審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8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離婚是指夫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因規定》的精神,“離婚糾紛”的訴因包括當事人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單一訴訟,以及當事人因解除婚姻關係而提起的復合訴訟, 例如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糾紛。離婚糾紛中涉及的身份關係是不可逆轉的。

    當事人為解除婚姻關係而提起的單一訴訟,即當事人只要求離婚,不涉及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 該案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案件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

    此外,《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就子女撫養費問題申請再審。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5規定,離婚後,一方當事人要求改變子女撫養費關係或者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因此,子女撫養費問題不能重審,應單獨起訴。

    最後,《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財產分割問題是否可以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明確,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的, 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不得申請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書、調解書再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和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 (一)人民法院依照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 公示提醒,破產償債;(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9: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當事人不得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書、調解書進行再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已經生效的准予離婚判決,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不得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再審,這是為了婚姻關係。

    只要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關係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就會消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得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再審。

    2.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所涉財產分割申請再審。

    涉及分割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再審。

    涉及不可分割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申請財產分割再審的,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複核,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3.子女撫養權糾紛也可以重審。

    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結合是否准予離婚、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解決。

    本著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精神,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但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未予處理的,可以通知當事人按照上述規定另行提起訴訟。

    1、對民事訴訟二審不滿意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不停止。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不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未限期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明顯有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三個月內審查,並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離婚案件可以申請再審,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只能再審,否則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和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

    (一)人民法院依照監督、公示、催促、破產清償等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哪些情況不能重審。

    1、申請人不合格;

    (二)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上訴;

    (三)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具有法律效力兩年以上的;

    (四)民事案件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並據此提出再審申請的;

    (五)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被依法傳喚後拒絕出庭,在人民法院處理後以同樣理由申請再審的,作為自願撤回再審申請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再審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結束再審程式:

    (一)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

    (二)再審申請人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庭的,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

    (三)人民檢察院撤銷抗訴;

    (四)其他應當終結再審程式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反訴和再審規則的案件,申請檢察反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再審程式。

    再審程式結束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原生效判決。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我還能申請再審嗎?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也可以申請再審。 第一審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再審申請上級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也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當事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當然,當事人除了向法院申請再審外,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因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和權力,如果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 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再審的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重審案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生效判決再審時,只能申請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債權債務等問題。 當事人不得申請對准予離婚的判決再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複審,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 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不能再審。 對尚氏互審,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進行複審。

    當事人申請複核生效離婚判決的,只能申請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 雙方不得申請對准予離婚的判決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不得申請對解除婚姻關係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再審。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不能再審。 當事人不得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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