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先生,我已經與其他人簽訂了為期兩年的租賃合同10

發布 社會 2024-05-12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要看你們之間的租賃協議如何約定,如果承租人有出租人的同意進行裝修、裝修,合同終止時,雙方未約定已附著的裝修裝修的處置,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而終止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殘值損失的,予以支援;

    2)因承租人違約而終止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是,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

    4)因雙方不可歸責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這些規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發生的裝修、擴建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是年初,則對方先違約,您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租金並解除合同,而無需承擔裝修費用。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無需承擔其翻新費用。 如果租戶先違反合同,您可以要求解除協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 1、如果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以內,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也可以是書面租賃合同。

    2、租賃期超過半年(6個月)的,租賃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3、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應視為不時手工裝修房屋的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超過六個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不能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本合同,您違反了合同,因此房東不能退還您的押金,原因如下:

    1、在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的租賃期限中,您明確規定租賃期為1年。

    2、在合同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中,您只約定半年租金為每月1800元,續租一年的,為每月1700元。 這樣一來,可以理解為,如果租約不續租一年,而只是按照合同續租一年,則全部為每月1800元。

    3、合同中不可能有兩個租期,只能按照第乙個租期,即明確確定租期的租期來計算。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手寫部分只規定了租金,沒有規定租賃期限,合同第3條規定租賃期限為一年,所以如果你只租半年,並要求提前終止合同,你就違約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所提出的問題涉及法律關係的兩個方面:

    一是租賃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否則視為無限期合同。 但是,由於您已經從租客那裡收取了一年的租金,因此租客有權繼續占用和使用租賃房屋,直到合同到期,即使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化。 簡而言之,出售也不會破壞租約。

    二是買賣雙方的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有優先購買權。 目前,您已經轉讓了房產,可能沒有事先通知租戶。 因此,租客有權要求撤銷產權轉讓合同,這可能對您有點不利。

    鑑於買賣房屋產生的兩種法律關係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建議您可以與租客協商退還部分租金,讓他盡快騰出房屋; 或與買方協商,將剩餘期限的租金轉讓給買方,以便承租人可以使用該處所,直到約定的合同到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收取一年的租金可以證明租賃關係存在。 在出售房屋之前,您需要提前通知租客,租客擁有優先購買權。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退還他的租金不需要其他補償。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問:您好律師,我想問您一些事情。 我和朋友簽了租房合同,我租了他的房子,但乙個星期後我被告知不能只租給乙個人,他讓我和別人合租房子,給他雙倍的錢,我不同意,他違約了,我能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嗎?

    我可以取消合同嗎? 謝謝你,律師。

    您好,如果由於對方違約導致合同依法終止,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這個問題涉及定期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草案效力的期限。

    有有效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屆滿時生效。 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應在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的這一規定是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

    所謂時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期限作為確定聯合草案效力的補充條款。 該術語的特徵是:(1)該術語必須是未來的術語,並且必須是面向未來的; (2)該期限必須是將來必需的,並且必須發生; (3)時限必須由雙方約定,並且必須約定。

    該期限可分為有效期和終止期。 有效期限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生效; 終止期限是指合同期滿時合同的效力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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