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是什麼?

發布 歷史 2024-05-11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1953年12月底,***總理在會見來訪的印度代表團時首次提出的。 1955年,在萬隆會議上,中國與印度和緬甸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這五項原則是:

    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在萬隆會議上,提出了求同存異的政策。

    在莫斯科,中國主席向世界莊嚴宣告,中國堅定主張各國貫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從1963年底到1964年初,總理訪問了亞洲、非洲和歐洲的14個國家,提出了中國經濟援助的八項原則,並將五項原則延伸到經濟領域。

    在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上,***同志再次強調,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係應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 1988年,***同志率先明確提出了在五項原則基礎上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構想。

    同年10月,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立即將國民黨集團代表逐出聯合國及其所有下屬機關。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953年,他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首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4年,他訪問了印度和緬甸,兩國同意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五項原則: 1.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即各國應尊重彼此固有的對內統治和對外獨立的最高權利,尊重彼此的領土主權,不損害其他國家的領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則:各國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侵略,不得以任何違反國際法的形式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侵犯他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決不能將戰爭用作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指各國不得為實現國家利益,通過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手段干涉別國內政。

    4.平等互利原則:即各國相互尊重,享有法律上平等的地位,不得以損害他國利益的手段謀取任何特權或攫取他國的片面利益。

    5.和平共處原則:是指各國應和平共處,和平互動與合作,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各種國際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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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的問題描述不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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