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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向債務人提供財政援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 自申請破產之日起6個月內獲得擔保並能夠償還債務;
2、債務人資不抵債,但並不意味著喪失了信用和償債能力,債務人無力償債應當是指不能以財產、信貸或者其他能力等任何方式償還債務;
3、破產以債務人無力清償為前提,不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企業申請破產的流程是什麼:孝道。
1、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2、成立清算組;
3、破產企業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5、破產財產的清算、清算;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7、編制破產清算報告;
8、登出原破產企業登記,請求法院終止破產程式,清算組正式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
企業法人到期無法清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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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無效有以下幾種型別:1、隱瞞、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 價格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房產; 3、破產清算前無效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提前清償個別債權人的未到期債務; 5.放棄自己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隱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清償債務或者將財產交付管理人。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追債、交付財物,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不免除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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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布破產之日止,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隱瞞、私下分割或無償轉讓財產; 異常降價**屬性; 為以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及早清償未償債務; 放棄您自己的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33條 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無效:(一)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隱匿、轉移財產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本條是關於破產無效的悄悄條款,全條共計一共有乙個鑰匙孔付款,具體規定了兩種與債務人財產有關應當無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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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無效行為的規定有: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無效行為包括為逃避債務、逃避債務而隱瞞、轉移財產; 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管理人有權收回債務人因這一行為而獲得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3條。
下列涉及債務人未完成財產的行為無效:
(一)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第34條.
管理人有權收回因本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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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無效是指債務人在破產時,對破產財產的不當減少或者違反公平償付原則的財產進行處分,從而損害債權人的一般償債權益,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無效:(一)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隱匿、轉移財產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無效行為的一般法律後果是恢復原狀。 破產無效也不例外。 恢復原狀是指將法律關係和財產所有權恢復到行為發生前的狀態。
因此,對於破產無效,首先應追溯消滅其效力,其次應歸還已支付的財產。 為此,破產法確立了駁回權和追償權,使破產財產管理人能夠依法糾正和尋求對破產無效的追索權。 破產企業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企業財產無法追回,造成實際損失的,清算組可以對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不良分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司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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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破產無效是指債務人對破產財產的不當減少或者違反破產狀態下公平償債原則,從而損害債權人一般償債權,應依法認定為無效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無效:
(一)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答:B 我國《企業破產法》採用有限普遍主義原則,第五條規定:“依照本法啟動的破產程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具有效力。 >>>More
因疫情而破產的公司不少,如:Vallaris、Whiting Oil、Chesapeake Energy、Nieman Marcus、Murray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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