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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抵押權人無權依法控制抵押權,但第一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優先獲得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償還:
(一)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記順序償還;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償還;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償還;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時間先後順序償還,同一順序按債權比例償還。抵押品在未註冊付款之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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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品的價值。
抵押人擔保的債權超過擔保物價值的,超出部分不具有優先償付的效力。
如果同一財產被抵押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而以較晚順序的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先到期,則抵押權人只能償還抵押價值超過抵押權在第一順序中擔保的債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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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有兩個以上的,按以下順序償還:
1.抵押登記的第一筆付款。
2、抵押登記完成,按抵押登記順序還款。 同時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償還。
3、抵押未登記的,應當按照債權比例償還。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償還: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順序償還;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償還;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早於未登記的付款;
3)抵押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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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主張:
1、有有效的抵押;
(二)債權已悔改,未清償的;
(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
4、未清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優先補償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權的變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物折價或出售的,應參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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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動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按抵押登記的下列條件,對每個抵押權人給予補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確定還款順序,即先處理抵押權的債權人先償還,後登記抵押權的債權人再予以補償;
(二)兩種抵押權中,有一項已經登記,另一方尚未登記的,抵押權已登記的債權人應當在未登記的債權人面前得到補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應按債權人權利的比例償還各債權人。
法律依據]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