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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社會 2024-06-25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一般只能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和單位除非自願接受,否則不受合同的約束。 原因很簡單,任何人都不能相互簽訂合同來限制他人的權利。

    如果你的父親與對方簽訂了合同,在對方離開他後來租的房子之前,你不能把你的房子讓給他人經營洗滌劑產品,這個合同條款當然對你父親有效,你的父親應該要求使用者無論是出租還是使用給他人,都不得經營洗滌劑產品, 否則,你父親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約定,對方搬出後使用房屋的,不得經營洗滌劑產品,當然,你父親必須遵守合同,不能不能經營洗滌劑產品,但不能限制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和單位經營洗滌劑產品。 至於你父親在其他人或單位經營洗滌劑產品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則必須以合同的其他條款為依據。

    建議您收集所有合同及相關材料,並詳細諮詢當地法律部門或人士,以找到合法可行的解決方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首先,要看協議是否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認證機構的公證或認證:二是經濟法中提到的平等競爭,這個協議明顯不公平,可以申請撤銷。 您可以就此步驟諮詢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讓我們安心地處理洗滌劑產品。 退一萬步,等你的店開門了,朝廷就不可能逼你開門了!

    至於案件本身,主要取決於協議的內容和協議的背景。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資訊,請諮詢律師。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我對一樓的法律理解感到難以置信,“不報案怎麼報案”。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只有投訴後才能處理的民事案件型別,除了這些民事自訴案件外,只要其他案件有犯罪事實,就必須立案調查。 按照這個推理,殺人犯只要殺了可能報案的人,就能逃脫立案和法律的懲罰,這難道不是荒謬的嗎?

    提到“難免會有一把傘,這不是法律可以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法律可以解決的事情,那麼能解決什麼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好,您的問題不難理解。

    首先,所謂《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如果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關係,那麼委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在委託事項之間,即“匿名”; 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委託事項形成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合同僅在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有約束力,則該事項產生的法律關係對委託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其次,在對上述兩種情形的分析上,第一種情況是正常情況,即第三人知道與其約定業務的人是受託人,也知道與之建立真正法律關係的委託人,第三人與受託人就委託事項達成的協議、合同的效力直接歸於第三者當事人和委託人,這並不超出合同的相對性,它不僅看誰是合同上的簽字人,而且看誰是合同中真正的主體。第二種情況是,第三方雖然知道委託人是A,受託人是B,但第三方認為受託人更有勢,或者擔心第三方不會履行合同A與B之間的委託關係,難以證明第三方會逃避責任; 同時,為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有證據證明該事項與自身無關,不承擔合同義務和責任等,第三方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主體為受託人B本人, 乙履行合同義務,乙享有合同權利。

    最後,在第一種情況下,第三方當然可以追究受託人。 在第二種情況下,它不脫離合同的相對性,但合同的主體是受託人和第三人,受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因為第三人知道B是受託人,並明確規定合同只對受託人和第三人有約束力, 則委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和責任,也不享有合同利益。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第三人有選擇權,可以選擇向受託人主張合同權利或向委託人主張合同的履行。

    二、詳細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402條規定:“承包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曉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係,合同直接對委託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

    必須滿足法律適用的條件: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事務; 第三人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即第三人知道; 受託人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但不得超出受託人與客戶之間約定的許可權。

    委託人---受託人受託人---第三方(知道委託合同的存在)。

    委託**合同)(合同關係)-

    因此,不存在違反合同相互關係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事務,但第三方知道受託人不是自己的事務,即委託人的事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委託人和第三方的約束。 如因委託人在合同簽訂期間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順利履行的,第三人有權選擇委託人或受託人履行合同。

    如因委託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順利履行,受託人有義務向第三方披露委託人的情況,以利於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社會市場秩序。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絕對; 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相對性突破”,根據《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此類合同的相對方以外的委託人是合同的第三人,即所謂的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披露制度”。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合同的相對性主要是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們並不完全等同,但一方的權利基本上是另一方的義務,其合同責任可以通過合同的約定來追究。 合同的責任只能在標的物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如果第三人要實現其權利,保護自身利益,應當是第三人與合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單獨合同關係,不能完全等同。 因此,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的另一方追究其合同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首先,如果第三方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係,則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與第三人,即可以直接追討委託人;

    二是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未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的,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第三方和客戶是合同的對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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