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是個傻小子,辭職前為什麼不看看《勞動合同法》。
這是我從某人那裡挑選的,所以先看看。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38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會批准。 勞動合同的解除由您自行決定,您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您已經書面通知,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無需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您不僅無需提前30日提前,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賠償。
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批准與否都無所謂,關鍵是要依法有人簽字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願離職的,沒有提交辭職報告, 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你,還找藉口不發你最近的工資。用人單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不支付工資的,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如果有時間,看看這些規律,以後不要再吃這種虧了! 《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在辭職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替你負責乙個月的工資,但提交辭職後乙個月沒有工作,只能按平均工資計算。
-
樓下說了一大堆專業知識,你一定要記住,呵呵,你們公司明明不給你工資,那你就讓你的朋友嚇唬領導,報警,反正你沒錯,別怕他們,他們是紙老虎,相信你,會找回你應得的,加油。
-
《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地下!
1.你把這個漏洞告訴了你的徒弟,其性質屬於同事之間的技術交流,因為你的徒弟也是網路管理員,同時,你也有責任了解這個漏洞,並說給下一位網路管理員,下一位網路管理員聽到後可能會採取預防措施, 所以不要讓別人利用它。但是,他做錯了什麼,與你無關。 第二,你網絡卡上拿到的錢是不當得利,你只需要及時還給老闆就行了。
3、至於是不是犯罪,你說的金額不大,一般不構成犯罪。 此外,利用漏洞收費的人是你的徒弟,而不是你,我認為應該可以通過IP或Internet訪問卡和訪問主機找到。 最後,總結您的職責:
如果發現網絡卡上的錢比較多,但是你沒有告訴老闆及時退回,這件小事,你就編個理由說你沒注意,或者你覺得可能是網路出了問題等等,然後把自己網絡卡上多餘的錢還給老闆。 上大學的時候,我也對網際網絡和免費上網很感興趣,試著學習,但是國家法律禁止掃瞄,禁止這些,所以我就不學了,呵呵。
-
從道德上講,是你說得太多,假裝什麼都不知道。
從法律上講,你是小偷,但你不是主犯,1000,你承認了,做大了,你活不了一年。
-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准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規範體系,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批准,並由國家的強制力執行,反映了由統治階級的意志決定的與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有關的規範體系。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
1、不辦理手續,不看規定,不好判斷。 公證和直接簽字收錢肯定是有區別的,因為單位擔心到時候會出現複核問題,做裁判和運動員的矛盾會讓人羨慕。 去公證處查查三個子宗女的真實意圖,確認她們是第三方,她們單位不負責任,當然更有說服力。
2. 什麼是行政費用? 可以肯定的是,雇主不會為公證處創造收入。
3.您可以清楚地諮詢。 由於通知書記員是強制性程式,他可以要求檢視這些規定,因為它們不適用於個人。
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確認人民幣真偽的機構為銀行,沒收假幣屬於銀行,公安部門或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沒收,但商務服務部門有義務協助銀行發現和沒收假幣。 也就是說,如果公眾或本單位的財務會計人員在收付現金時發現“假幣”(實際上是可疑錢),應先扣留“假幣”,然後及時送行鑑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