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人去世後留下的遺產之後,孩子們怎麼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發布 社會 2024-06-14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沒有遺囑,遺產的繼承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第九條 男女平等繼承權。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作為第一級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計、依賴被繼承人贍養或者對死者贍養不多於繼承人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諒解、相互通融、和諧統一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孩子們協商分割,如果談判失敗,他們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分割。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老人死了,把老人的遺產全部給了兒子,老人的女兒可以起訴。 但是,有必要判斷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在兒子之間分配遺產,女兒是否享有相同的繼承權等等。 我國法律對遺產分配問題有明確規定,因此依照法律規定起訴人民法院確實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平衡。 <>本案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老人立遺囑,將所有遺產都交給了兒子,那麼就算老人的女兒起訴,也不會有絲毫影響,法院也不會因為訴訟而判給遺產。 還有一種情況是,按照我國自古至今的所謂風俗習慣,老人死後,遺產自動分配給兒子,相信女兒的現狀會根據所謂已婚姑娘灑的水,被判為外人解職, 所以這個時候,女兒的官司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護,保護她真正的合法權益。

    可能從道德角度被很多人指責,因為似乎養育孩子是為了防止老,兒子在晚年贍養父母,女兒作為所謂的局外人,不應該把家裡的財產託付給別人。 但事實上,現在是 21 世紀,擁有完整的法律文字和健全的系統。 在公眾接受高層教育後,性別的孩子的性別不再是一種道德標準。

    所以,在我看來,不,兒子和女兒都應該有共同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同時也有繼承權。

    因此,老人的女兒是否起訴,取決於老人是否立下遺囑,以及他是否在遺囑中自願將財產贈與給兒子。 如果確實有遺囑,那麼女兒的官司就沒有意義和結果了,但是如果沒有遺囑,就屬於老人的死,按照所謂的國情風俗,財產給了兒子,那麼女兒的官司就可以有力了。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可以知道,兒子和女兒享有相同的繼承權,並且都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在繼承上沒有男女之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證明老人處於清醒狀態,並且有證人證明遺囑是立下的,那麼女兒就不能起訴。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老人死了,帶著他所有的遺產起訴他的兒子,老人的女兒可以起訴他的兄弟嗎? 如果他們在生前留下合法遺囑,死後所有財產都給了兒子,他們對女兒無能為力。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還行。 兒子或女兒的遺產,如果有遺囑,則遵循遺囑; 如果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 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子女的遺產。

    法律分析

    繼承權是以身份為基礎而存在的,只要沒有法定的繼承權喪失,只要父母的子女能夠繼承父母的遺產。 當然,遺產的繼承應該遵循,根據遺囑立遺囑,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 贍養義務是否履行與繼承權的存在無關,但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履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比未履行贍養義務的同順序繼承人獲得更多的繼承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人和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份額是指當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是相等的。 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生計的繼承人,應該得到照顧,並適當分配更多的遺產。

    對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不得在遺產分配中分享或者少分享。 繼承人可以也可能不會通過協商一致平均分配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老人去世後,老人的財產按照老人的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按份額分配。 乙份給老人的配偶。 老人的孩子平分。

    如果老人的乙個孩子去世了,則死者的孩子繼承了老人的孩子的同等份額。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乙個死去的孩子不能繼承乙個老人的財產,因為乙個人如果死了,不能照顧他,就不能繼承乙個老人的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孩子死了,那麼老人的財產將由死者的孩子代位。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你死後怎麼能繼承老人的財產,如果想繼承已故子女的下一代,你可以繼承老人的財產,如果你和叔叔一起贍養老人。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總結。 你好<>

    我很高興為您回答 老人在兒子去世後是否將財產權交給了老人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財產權是指占有、使用和處分物品的權利。

    老人生前將財產權轉讓給兒子,也就是說老人已經將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了兒子,所以老人去世後,財產不再屬於老人的遺產。 但是,老年人一般在生前還有其他未轉讓或遺囑中沒有約定的財產,這些資產仍屬於老人的遺產。

    老人在兒子去世後是否將財產權交給了老人的遺產?

    你好<>

    我很高興為您解答 老人在兒子去世後是否將財產權交給了老人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財產權是指占有、使用和處分物品的權利。

    如果老人在生前將財產轉讓給兒子,則說明老人已將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兒子,老人去世後,該財產將不再屬於老人的遺產。 但是,老年人一般在生前還有其他未轉讓或遺囑中沒有約定的財產,這些資產仍屬於老人的遺產。

    您好,擴充套件補充:需要注意的是,老人生前將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兒子時,涉嫌這種轉讓方式違法,如涉及欺詐、惡意排擠其他法定繼承人等,一般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或無效。 告訴<>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女兒有權分享老人留下的遺產。

    1、離婚後子女和渣男的繼承權分配比例是多少。

    子女離婚後繼承權比例如下:

    1、首先,有按照遺囑繼承的遺囑,但遺囑要合法有效;

    2.無遺囑的,繼承人按第一順序繼承,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各二分之一)。 如果女兒未成年,應依法為她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前夫立遺囑,女兒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前夫不立遺囑,女兒可以繼承前夫四分之一的遺產。

    2、女婿可以繼承房產嗎?

    女婿可能無法繼承財產,具體取決於實際情況。 有女婿繼承遺產的遺囑,按遺囑內容辦理; 如果沒有遺囑,女婿無權繼承財產; 但是,如果女兒去世,法律規定,如果喪偶的女婿履行了對岳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他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合法的一階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3.女兒會把房子給娘家嗎?

    女兒不一定會給母親的家人房子。 這是做女兒的自由,而不是做女兒的義務。 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

    由於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合法權利,因此他們應該繼承父母的遺產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的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四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說明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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