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以,因為不同平台的註冊服務不同。
-
使用其他平台註冊服務協議和私隱政策是否侵權? 平日**app,註冊**會員,你仔細閱讀過長私隱協議嗎? 你知道當你按下“同意”鍵時,你交出了哪些資訊和權利嗎?
調查描述。 樣本:
-
法律分析:個人私隱資訊是指可用於識別使用者個人身份或涉及個人通訊的資訊,包括以下資訊:使用者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號碼、IP位址、電子郵件位址資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私隱權。 對謹慎的組織或者個人進行不分青紅皂白的攻擊,不得以窺探、侵入、洩露、洩露等方式侵犯他人私隱權。
隱瞞和尊重私隱是指自然人的私生活和他或她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資訊的安寧。
1)以**、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私生活的安寧;
2) 進入、拍攝或窺視他人的住所、酒店房間或其他私人場所;
3)拍攝、、竊聽或洩露他人的私人活動;
4)拍攝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5)處理他人的個人資訊;
6) 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私隱權的。
-
《使用者服務協議》的私隱政策如下:
1. 私隱協議是告知使用者使用者或移動軟體如何收集和使用使用者資訊和資料的檔案。 一般情況下,**或APP在更新私隱協議時需要告知使用者,特別是當此類修改影響到使用者的權利時。
2、使用者協議作為一種合同形式,是企業與使用者訂立合同的常用方式。 但是,如果使用者在未仔細閱讀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簽署使用者協議,則不能“以不知情為由”要求取消合同。
如果對方已經提供了全面的合同條款,並在閱讀了這些條款後明確告知使用者需要自願簽署(這也是平台設定需要勾選“理解同意”的原因),並且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也以粗體和紅色提醒使用者,則使用者很難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知道。
如果使用者真的沒有仔細一一看,這種情況就更有可能被認為是使用者自己疏忽的問題。 在合同本身沒有明顯不平等條款的情況下,使用者很難主張無效合同無效,要求解除合同。 因此,在簽署私隱協議或使用者協議之前,您需要謹慎行事。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使用者資訊嚴格保密,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確資訊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徵得被收集人的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雙方約定的規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使用者的約定處理其儲存的個人資訊。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銷毀其收集的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但是,如果在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並且無法恢復,則這不適用。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資訊的安全,防止資訊洩露、損壞或丟失。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損壞、丟失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通知使用者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