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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應當在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被扣押後10日內編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確定檢查、鑑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發生致命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到現場,公開調查取證。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證據,不得公開。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書應當載明複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書面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複核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外通過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下列內容,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以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工是否公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查處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審查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但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當事人出席會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在審查期間,當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審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驗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有關當事人收繳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物品。 駕駛人逃跑的無車主車輛或者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未取回的車輛,公告後三個月內仍未前來處置的,依法對被扣押的車輛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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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況下,汽車可以在發生事故後被開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
交通事故證明書的目的是什麼?
1、便利交通事故處理,防止矛盾糾紛擴大;
2、及時、公正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有利於有效維護雙方權益;
3、主要起到事實認定、事故原因分析等作用。 是專業技術分析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作為行政處罰的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
被扣押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未前來接受治療的,公告後三個月內仍未前來接受治療的,被扣押車輛依法處理。
第113條.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處罰決定生效前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每扣留一天,暫扣期限減一日。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後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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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扣留車輛的目的是收集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出爐,表明事故涉案證據已經收集完畢,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簽署,可以取車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和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領取被扣押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而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代收,當事人產生的停車費應當限期承擔。
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未取回車輛,公告後三個月內仍未取回的,被扣押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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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交通事故證明出來後,就可以取車了。 如果對方採取保全措施,您應先向扣押您車輛的法院提交相應保全金額的押金,然後才能取車。
根據法律規定,應在對方申請保全後乙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保全車輛將依法解封。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兩方以上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雙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則任何一方均不承擔責任。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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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總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在汽車出具後五天內退回。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應當自起草之日起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複核、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後,可以查閱、複製、提取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鎮和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私隱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印章。
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破獲,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明檔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準備道路交通事故識別檔案,並將其送達受害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害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破案後,已經按照前款規定擬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明書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重新認定責任,並分別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明書送達當事人。 除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重新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還應當註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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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責任書出具後可以取車嗎?
1、交通事故責任書出具後即可取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驗報告和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取走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內的貨物。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需要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 被扣押的車輛應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內的貨物。 在核實貨物的重量、體積和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員或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置。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將被扣押的事故車輛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停車場內。
2、交通事故的處理步驟有哪些?
1、公安部門受理舉報後,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管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對現場進行調查,收集取證;
3、責任認定,公子開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事故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交通事故發生方的責任。
這和民事起訴書的寫法差不多,格式不怎麼講究,關鍵是內容,對你的不利是你的車只有強制交通保險,財產損失只有2000,如果對方花了1w修車,那麼你就得承擔4000。你的車要1w,對方也要承擔4000,如果對方有商業保險,可以報銷。 >>>More
這是乙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有的主張得到雙重賠償,有的主張只能得到最高賠償,在我國的實踐中,絕大多數省市都規定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且之前國家也有相關檔案規定,按照損失和賠償互惠的原則, 同樣的損害不能得到兩次賠償,那麼還有更深刻的意義,就是交通事故本身不是工傷,其實是工傷的延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工傷,如果得到兩次賠償,就會造成真正在工作中受傷的工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也就是說,如果你真的在工作中受傷了,你不可能得到兩次賠償,而如果你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工傷兩次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