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賠償某裝修承包商在其工作現場的傷亡情況

發布 社會 2024-06-20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1.承包人不具備雇用職工資格的,應當將承包人即建築單位列為訴訟主體,由發包人承擔主要責任。

    2.根據《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建設單位、礦業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專案經營權委託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聘用的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組織或自然人。

    3.首先,要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一切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是不可能通過工傷認定獲得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員工個人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4.如果確定傷害是工傷,在傷害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等級,然後根據殘疾等級計算傷殘賠償金額;

    5.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工傷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你好,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這家公司是甲方的公司還是你的裝修公司,然後你說你是小合同工頭,那麼可以理解為施工現場是你分包的,不是為他們工作的,如果是分包,你只能給你一些合理的補償, 不合法。謝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發生不合格的工傷事故,合同工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承包單位和個體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不具備資質的施工人員,因不具備組織大廳建設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實力和相關經驗,容易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承包人、發包人、開發商應當連帶承擔培訓檔案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法律依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分包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安全生產的相應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個體承包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招收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訂約組織和個體承包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毫無疑問,承包組織和個體承包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因醫療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和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工傷損失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膳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被害人。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護理費用、 因照料和繼續照料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賠償義務人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喪葬費用。受撫養人的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在辦理喪葬事宜時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工作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個體承包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招收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組織和個體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是民事責任關係,首先是承包人的賠償,發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工傷賠償的,由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事務部2005年第12號)。

    4、建築、採礦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專案(經營)或者經營權承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雇用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勞動者的責任。 “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一般是指承包人。

    因此,在建築工地發生工傷事故時,事故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應將承包人的合格用人單位列為被申請人(一般為施工現場總承包人、施工分包人、勞務分包人)獲得工傷賠償,承包人應當作為第三人出庭。 工傷賠償金額由合格的雇主支付。

    一般情況下,在這類案件中,用人單位在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金額後,會因各種原因扣除或拖欠涉事承包商的專案付款,以平衡其損失。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在建築工地上發生工傷,如果小承包商工頭不合格,承包商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這樣說,就該說你自己的話,如果你不懂資格,承包商要承擔的責任,你就要承擔你該承擔的,畢竟如果你發生在工地上,如果出了什麼事,你就得承擔了。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如果承包人不合格,工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由公司承擔責任,然後,公司通過訴訟,讓承包人賠償公司的損失,如果工人將承包人和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那麼法院會根據責任分工由承包人承擔一部分, 公司承擔一部分,承包人不能拿出來,公司墊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對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獲得工傷賠償,必須首先確定是工傷; 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無論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在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許可或工作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在申請承認勞動關係時都會遇到障礙。

    如何解決問題需要在兩種情況下處理:1、對方是具有從業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但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關係認定的規定,工資表、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社會保險記錄、工作許可證、工作證等勞動者證言的出具,可以作為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

    直接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和其他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2、單位、個人(通常稱為承包人)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確定,不關心胡勞動的資質。 《勞動部勞動關係認定條例》規定,建設、採礦企業將專案承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專案或者企業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對於沒有營業執照、備案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雖然屬於違法用工,但勞動者仍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你好,巧合清正,工人受傷,承包商負責,工人和承包商處於僱傭關係中。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他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勞務提供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

    向故意或有重大過失提供勞務的一方追討賠償。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勞務的提供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

    當事人遭受損害的,勞動孝助的一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接受勞務的一方賠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經營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或者不具備全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對醫療費、工傷損失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一切醫療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由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需要明確承包人與公司之間存在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是合同關係還是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合同規定明確; 2、如屬合同關係,建設公司在明知承包人不合格,選擇有過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前提下,與承包人簽訂合同; 3、以建築公司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製造商在訂購、指示或選擇中存在疏忽,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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