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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出生時死亡的,留置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如果胎兒在出生後(含同日)死亡,則4000元為子女的遺產,由子女繼承人繼承,繼承方式為合法繼承; 如果孩子出生和死亡,按照上述規定,視為孩子不存在,4000元將按照劉某丈夫的遺產和法定繼承權辦理。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因此,分析以上兩種情況,如果孩子出生後死亡,按照上述規定,孩子的第一繼承人只是他的母親,所以這4000元屬於劉某。
如果孩子在出生前就夭折了,這4000元將按照劉某丈夫的遺產依法繼承。 有三個第一繼承人:劉,劉的父母。
至於三人之間的分配金額,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相等。
有特殊生活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這4000元將由劉某和劉某的姻親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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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後,就死了,4000元由其他三位繼承人平分。 如果他活著出生並在不久後死亡,則財產由他的母親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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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定世界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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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份額。
原則。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這裡"常規"意思是大致相同的事情。
但是,很難把握某些遺產分配的均等化。 但是,根據繼承人的協議,它也可能不平等。 體現供養老人、撫養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原則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即多點遺產。 權利義務一貫的原則,履行義務越多的人分歧更大; 做得少的人會得到更少的分數; 不履行義務的人之間沒有區別。 已履行主要贍養義務或贍養死者或與死者同住的繼承人可以獲得多於乙份分配的份額。
反之,有撫養能力、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對那些缺乏工作能力和除了依賴死者的繼承人之外沒有生計的人,或者對死者的支援不多於對繼承人的贍養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照顧的原則。 根據情況,可以分割更多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遺產應按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能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按第一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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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很清楚將加入什麼樣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物共同,或者訴訟標的物屬於同一型別,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一併審理的, 這是一起共同訴訟。
因此,這取決於這兩起訴訟是什麼,它們不一定是合併的。
其次,如果法院加入審判,原告勝訴並形成兩項訴訟請求,只要它們相等且不存在優先權等其他問題(例如抵押權優先於債權人的權利),那麼就會按比例償還(例如,如果被告有50萬元, 欠A10萬元,欠B90萬元,則還給A5萬和B45萬)。)
第三,如果不加入審判,那麼肯定存在後來起訴的人拿不到錢的風險。 本案應該怎麼做,先起訴人可以在立案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如果先前的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最後,法律不保護懶惰者的權利,建議盡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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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財產所有者在生前立下遺囑,則將通過遺囑繼承,如果沒有,則將依法繼承,通常按照第一繼承人(伴侶、子女、死者父母)的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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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子女是第一位的,父母和兄弟是第二位的,其他人是第三位的,在第二個和第三個之前沒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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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遺囑,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繼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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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按照繼承人的繼承順序進行的,如果有遺囑,則按照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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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遺產是根據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發生的,沒有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事實,就不能有繼承權。 (2)繼承權是指轉移給繼承人的某些民事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不會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
3)遺產以單一和直接的方式一次性轉移給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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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中對遺產的分割如下: 1、股份平均分配: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但是,如果難以平均分配遺產,則經繼承人協商一致後,可能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工作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已履行對死者的主要贍養和贍養義務或與死者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塔納拉時可以獲得更多積分; 4、對於繼承人以外的,除繼承人外沒有工作能力、無謀生手段的,或對被繼承人多於對繼承人的贍養的,可適當分配給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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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出生後就死了,那將屬於劉。
如果在子宮內死亡,將按照劉某丈夫的遺產和法定繼承權進行處理。
4000元的份額應退還給劉某。
胎兒出生時死亡的,留給胎兒的4000元由三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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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臨終前把房子讓給了老三,並以撫卹金為條件,被視為有義務的禮物。 如果老三的妻子和孩子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老人可以撤銷禮物,要求他們歸還房子。
大兒子和二兒子能不能拿到老人的房產,就看老人的意思了。 畢竟,贍養老人是法律義務。 如果老人還說誰養老誰就得房子,那麼負責養老的一方就可以拿到整棟房子。
如果老人不打算將財產交給任何人,將在他去世後按照法定繼承權處理。 長子、次子、三子各得三分之一。 履行贍養義務者可多領取積分,未履行贍養義務者可獲得較少或無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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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糾正以下一些人的發言。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分給三個兒媳婦,剩下的一半由老人、三個兒媳婦和三個兒媳的孩子平分繼承。
2、有人說“老人可以撤銷贈與”。 這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請注意,它是“在財產權利轉讓之前”。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權利已經轉讓,並且已經轉讓給第三個兒子,因此禮物不能撤銷。
1.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子女沒有一分錢的遺產,還要贍養老人,這是法定義務。
2.喪偶兒媳沒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
3、現房為三兒媳婦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三兒子已經去世,他將按照法定繼承權繼承。 先把一半的財產分給三個兒媳婦。 房子的剩下一半由老人、三兒媳婦和三兒媳婦的孩子平分繼承。
4. 注意! 這所房子現在是三兒子夫妻的共同財產,而不是老子。 其他兒子無權繼承。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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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老爺子已經把房子讓給了三兒子,房子就歸三兒子了。 如果第三個兒子在房子時結婚,房子是第三個兒子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三兒子去世未留下遺囑的不幸案例中,房屋由老人、三兒媳及其子女共同擁有(產權比例不同)。
三兒子的妻子沒有純粹的法律義務來撫養老人。
如果長子或次子不回來撫養老人,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屬於老人的部分財產權。
老年人擁有的財產部分,根據財產的財產,大小各不相同:
當它由三兒子擁有時,老人擁有房屋的 1 3 所有權。
夫妻屬於三兒子時,三兒媳婦擁有房屋的2 3產權,老人擁有房屋的1 3產權(例如,三兒子只有乙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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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繼承與贍養無關。
1. 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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