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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種行為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2.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1)故意殺人罪是主觀的,即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意圖可以是直接意圖,也可以是間接意圖,一般而言,通過行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意圖,而不作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往往是間接意圖。 在本案中,醫生的不作為導致了孩子的死亡,這是間接故意殺人。
2) 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 它也可以是被動的不作為。
在這種情況下,前提是醫生有防止兒童死亡的具體義務,而這種責任或義務的形式是基於醫生的特殊身份和地位。
3)在本案中,醫生的不作為與兒童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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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侵犯了患兒家屬的死亡,構成重大醫療責任事故罪。 不僅可以向公安局報案,還可以向醫生所在醫院申請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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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 去公安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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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決定是根據死者的死因確定的,如果是醫療事故,醫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分析損失時間工資是根據受害者損失的時間和收入確定的。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人數、護理年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而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餐補助:
醫院餐補助可以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餐補助標準確定。 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傷殘賠償:傷殘賠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或者殘疾程度,按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認定殘疾之日起計算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明確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要求和理由等。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糾紛解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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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取決於值班醫生是否履行了應有的職責。
2.如果病人是普通病人,也就是說,不是危重病人,是不需要特殊照顧的病人,而你不知道他是在晚上死亡的,如果他知道的話,馬上就去急救了,那麼死亡不是你的疏忽造成的,你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3、如果患者患有您應當知道或已經知道的嚴重疾病,但您沒有採取應該採取的措施,或者您知道患者病情惡化而您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或者您採取了不當的搶救措施,您將承擔責任。
第四,一般需要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醫院是否負責,如果是,誰負責。 可以肯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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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醫療事故一般需要鑑定,如果是醫療事故,醫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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