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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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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不簽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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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18年11月初,他加盟北京某公司,月薪2萬元。
2020年4月下旬,何某被公司領導叫到辦公室談話,說何某的工作能力不夠,部門主管和同事對他吐槽很多。
他聽到這話感到非常失望,鬱悶的心情讓他失去了理智,於是按照公司人員的要求填寫了《辭職申請表》,辦理了辭職手續。
案件索賠]事發後,他有意識地落入了公司的“圈套”,並於6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仲裁委員會認定公司被非法解雇,並支付違例解雇賠償金6萬元。
庭審中,該公司的辯護檔案慧石聲稱,何某是自願辭職的,公司沒有作出任何解雇,於是他表示存在非法解雇,並出示了何某本人填寫的《辭職申請表》。
他承認自己按照公司要求填寫了《辭職申請表》,但沒有在《辭職申請表》上填寫辭職原因,而在公司的人事管理流程中,無論是解雇還是自願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都是必要的程式,所以並不意味著他願意辭職。
試驗結果]因為公司提供的《辭職申請表》沒有反映何某辭職的原因,同時公司也沒有其他材料,比如員工提交的辭職信,證明員工自己提交了辭呈。
因此,公司關於“根據公司的辭職流程,只有自行辭職的員工才會填寫這種**”的說法未被採納。
最終結果: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被非法解雇,應向何某支付違法解雇賠償金6萬元,公司不服裁決起訴法院,一、二審判決與仲裁結果一致。
律師分析]員工與公司之間因勞動關係終止而產生的糾紛一直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處於不利地位,一旦離開公司就更難提供證據,因此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1》的規定:
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雇、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年限等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僅憑未填寫辭職原因的《辭職申請表》證明員工自願辭職是不夠的,即使公司無法提供員工的辭職信或辭職申請,也需要要求員工在《辭職申請表》上註明辭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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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拖欠工資、拒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附加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未繳納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法叛過勞動者未繳納社會保險(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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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能提供工資單或費用工資折扣或同事的證人宣告,那麼申請應該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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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是具體時間段,而是自簽字之日起一年內,不簽字 2.如果訴訟無效,仲裁沒有問題。
3.不支援。 事實很簡單,員工在07年加入公司,沒有簽訂合同,法律於08年2月生效,孩子可以在08年2月至09年2月的一年內申請雙倍工資。 但未主張,不符合因拖欠勞動報酬而可以排除的情形,因此訴訟效力已於2011年屆滿。
09年2月以後,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合同,合同期限已經確定,所有企業不再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因此2月09日之後就沒有雙倍工資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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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雙薪的原因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薪只有兩種可能:一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薪最多只有11個月,二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合同,賠償雙倍違約金,但後者是按年計算,而不是按月計算, 還是勞動合同規定了違約雙倍工資補償?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自發布之日起為終局效力
1)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金額不超過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產生的糾紛。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作為勞動者,如果對仲裁不滿意,他有權起訴,這是一項合法權利,不能被剝奪。
3、勞動仲裁的這種做法其實有點問題,應該裁定過期部分一併受理後不予支援,而不是過期部分不予受理。
並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如果另一方有正當理由相信訴訟時效已被中止,法院當然可以接受甚至支援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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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內蒙古某市的勞動仲裁員,根據我辦案規則,您申請雙工資的仲裁時效尚未屆滿。
1、“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應為自受僱之日起一年的第二天,即2010年10月,當仲裁時效延長至2011年10月時,申請雙薪仍應在仲裁時效範圍內。 (請記住,當仲裁員問您是否知道公司沒有與您簽訂僱傭合同時,您會回答說需要一年多的時間才能簽訂。 雙薪是你從2009年11月到2010年10月的全部工資的總和。
2、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且你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請賠償。 (你必須為此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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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院不予支援其2010年後的雙倍工資請求,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因此2010年雙倍工資請求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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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因此只受理2010年以後的糾紛,而之前的糾紛已經過期,因此不予受理。
雙倍工資是有條件的,即員工沒有獲得所需的保險,公司解雇了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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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支援將近一年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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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可以提交法院或勞動仲裁。 法院高於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申訴,法院不應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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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複雜了,也不知道臨時勞動合同已經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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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法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差額,逾期未支付的,按應納金額的50%以上100%支付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未訂立乙個月以上一年的無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無期勞動合同訂立。 同時,您每月的工資是您工資的兩倍。 直到簽訂無限期僱傭合同。
3.嘗試與公司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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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必太著急! 現在的首要任務是安心分娩! 如果精力允許,抓緊時間與單位領取勞動關係證明!
如考勤、工資記錄、工作服。 並證明您的工作時間! 車牌等,這是目前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建議你在生完孩子休產假後再提起勞動仲裁! 你可以得到很多補償! 比如近幾年的社保、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低工資補償、生孩子的費用等等! 這些等到仲裁的需要慢慢到來!
總之,收集有力的證據,安心保護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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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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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支付的工資必須低於當地的最低標準,因為武漢的最低工資標準是900,我覺得你這邊的最低工資標準不應該只有550。 2.公司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也違反新《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您將獲得兩倍的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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