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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移是我國戶籍登記制度中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 公民的慣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後,應當將戶籍遷至現居住地,即轉移戶籍。 如何轉移我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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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移所需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
3、如果是調崗,新公司需要出具工作證或新的勞動合同; 如果是結婚移民,需要帶上結婚證和房產證的冰雹哥,房產證只能是本人或其配偶的姓名,對方的姓名無效。
辦理戶籍轉移的流程:
1、諮詢搬遷地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了解申請戶籍所需的檔案和材料;
2.搬遷地戶籍主管部門一般為遷入地縣、市級縣、市公安廳戶務科,對申請書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核。 通過審核的,將出具入住許可證明和入住許可;
3、與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協商,申請搬出所需的檔案和材料,然後攜帶各種檔案資料和搬出許可到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搬出。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批准同意遷出的,由其辦理戶籍,出具戶籍遷移證明;
4、持各類檔案資料、準搬遷證明、戶籍搬遷證明等,到入住地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埋好凳子,發放新的戶口簿,申請新的身份證。
綜上所述,辦理戶籍搬遷,搬遷人或者已搬入戶的戶主必須先到搬遷地公安派出所報到,取得戶籍搬遷許可證,然後到搬遷地公安派出所登記,憑許可證領取戶籍證明辦理戶籍搬遷手續,最後返回搬遷地辦理入住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10條。
第10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遷出戶籍,取得移民證,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准入證明》向常住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出境。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第19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發生戶籍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早毛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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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轉移手續如下:1.向入住的派出所申請;
(二)搬遷地派出所同意搬入的;
3、向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4、戶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搬遷地市公安局戶政科申請入住;
6. 戶務科簽發《搬遷許可證》;
7、持《搬遷證》到戶籍所在派出所辦理搬出,簽發搬遷證;
8. 攜帶移民證和身份證前往您入住的派出所。
戶籍不僅對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而且是公民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公民權益的一部分。 戶籍制度作為我國規範人口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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