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是事實婚姻,會不會有財產糾紛?

發布 社會 2024-06-2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自1994年以來,事實婚姻在中國一直不被承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生下孩子或領結婚證。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財產處理方法是什麼:中國沒有事實婚姻,是同居關係。

    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所得、財產,按普通共同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作為普通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前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係處理,即在共同同居關係終止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信用分配;沒有約定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則處理,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出資程度,適當考慮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 在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不被視為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同居前一方的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領取的醫療費、傷殘津貼等; 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從贈與中獲得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事實婚姻的財產處理方法是什麼:中國沒有事實婚姻,是同居關係。 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按一般共同財產辦公室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雙方購買的財產,按普通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前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係處理,即在共同同居關係終止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則處理,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出資程度,適當考慮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 在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被認定為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同居前一方的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領取的醫療費、傷殘津貼等; 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從贈與中獲得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事實婚姻財產的確定方法如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所得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專用財產、人身傷害賠償等財產為個人財產, 除非雙方對上述財產另有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才能作為事實婚姻處理。

    1、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

    1、關係終止時,除另有約定外,不得分割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辜一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專利收入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專利收入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賺取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石懷。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

    2、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6)婚後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7.婚前一方租用的房屋,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如果以一邊名下登記,應該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8)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沒有明確約定只支付一方。

    3、個人投資收益是否屬於夫妻雙方?

    個人投資收益屬於夫妻雙方。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收益在婚前產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智財權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約定所得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 應按照協議執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獲得的收入和財產通常被視為共同財產; 在事實婚姻中,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 為共同生產、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和債權,按共同債務和債務處理。 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則應將其視為事實婚姻; 對於事實婚姻中的財產分割,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也按照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財產的具體分割要考慮到婦女和兒童的利益,考慮到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並作出適當的分割; 雙方在事實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收入和財產,一般視為共同財產; 在事實婚姻中,雙方繼承和接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 為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在共同債權和債務的基礎上處理。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的確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和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包括:(1)工資和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 (三)智財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的財產除外,該財產僅屬於知情方); 5)雙方應當擁有的其他財產。

    總之,事實婚姻實質上沒有法律支援,但對於我國國情來說,男女關係在一定範圍內是有條件承認的,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但這仍然是現實情況,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不動產或者動產共有人享有的份額,按照出資額確定; 出資數額無法確定的,視為等額享有。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結婚證,則說明不存在夫妻關係,財產只能按照同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由封閉式桃花心木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一百零六十四條 夫妻一方因共同簽字或者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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