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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屬於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套套房是你母親再婚前的財產,自然屬於她的個人財產,說的是財產,而不是房地產(類似於父母一方婚後購買的房產,在司法解釋3中寫在投資人子女之一的名下,可以認定為一方的財產, 這裡是房地產)。由於它是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出售房地產的錢被轉換為動產,動產也屬於配偶一方的財產。
但是,很容易說,一旦實物變成現金,除非她把現金交給你或有人處理掉,否則很難把它拿在她手裡,就會成為“共同財產”。 有一點需要考慮,雖然套房是女方婚前的財產,但婚後通過夫妻雙方的共同經營,使其增值,應給予對方增值部分的補償,例如,女方擁有一大片土地, 地契是她的名字,但本來是一片荒地,婚後男方一起經營土地,改造成主題花園,市值漲了好幾倍,那麼如果要離婚分割財產,就不能簡單地認定整塊地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所有權益都屬於女方。]
附:《婚姻法》關於一方或共同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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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沒有銀行抵押的房子,婚前房產公證是在婚前做的,那麼每當房子賣出去的時候,應該是婚前當事人,如果沒有公證,房子就不好說了,如果有按揭貸款,肯定不屬於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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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在婚後賣掉的,這筆錢被視為共同財產。 除了那些同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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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新的婚姻法並沒有說誰擁有房地產證書就是誰! 關於共同財產這個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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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買房、婚後賣房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婚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房產屬於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 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應分割房屋;婚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辦理財產分割時,應當適當分割出資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轎子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其中乙個城鎮和遊客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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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出售後收到的錢就不是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 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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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視具體情況而定,因為婚前的房子是在結婚期間出售的,而業主只能證明出售房屋所得的資金屬於婚前財產(整進出出),法院只會認定為婚前財產(如有銀行或購買新房), 如果出售房屋所得款項用於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費或家庭醫療費,則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不能要求夫妻雙方歸還這種情況(就此而言,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當然,這也可以用借條的形式來證明。
法律上對婚前財產的限制比較嚴格,特別是如果將房屋等房地產轉換為現金資產,當事人必須有額外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權利,否則即使他們用婚前房產的出售收益購買新房,如果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價)有不足之處,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另一方在離婚時必須得到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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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前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售的房屋也是個人財產,財產的所有者不能因為離婚前賣掉的房子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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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描述,如果婚前的房子在離婚前被賣掉,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旁觀者,婚前的房子是個人財產,其財產是婚前的財產,婚後是否出售,都屬於個人財產,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說婚前的房子也是離婚前的個人財產,不能當做夫妻共同財產。 這在《婚姻法》和《民法典》中都有規定。
這就是為什麼有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 你自己想想吧,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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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被視為婚姻財產。 房子是婚前的,也就是說,房子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當房子被出售時,它只是財產形式(形式)的變化,從房子到金錢,但其所有權不能改變,它仍然應該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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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婚前哪一方買房的財產,哪一方在哪一方的名下,即使離婚了,也屬於購房一方的財產,不算夫妻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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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子是婚前財產,而不是婚後財產,所以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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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只要是個人財產,就永遠不會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即使你將來賣掉這所房子,它也將是個人財產,不會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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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房屋不應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即使它是在離婚前出售的,它也不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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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在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那麼如果是在離婚前出售的,則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只能算作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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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是必需的。 婚前財產房屋歸個人所有。 無論是離婚前還是離婚後,都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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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就是個人財產,不管是什麼時候,都是屬於個人的,如果賣掉了,他願意為家庭買單,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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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賣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後賣的就成為婚後收入,就成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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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婚前購買的房屋在離婚前出售,則出售的資金不應成為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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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富是每個人的財產,財產和房子是把財產變成財富的財產,它仍然是每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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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婚前自己購買,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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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財產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婚後出售的增值收入應確認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遭受冰雹造成的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4)單方專用日用品。(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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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財產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婚後出售該財產的收益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4)單方專用日用品。(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梁叢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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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出售財產的收入也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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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個人婚前的房屋也在房產證上登記在一方的個人名下,婚後出售,仍屬於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後房屋有公升值部分,如森老的裝修等,這些裝修增值的部分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除這部分裝修增值外,其餘部分屬於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屬於一方。
但需要提醒的是,這部分個人婚前財產需要以個人婚前財產擁有人的名義單獨存放。 否則,很難將其與共有財產區分開來。
《民法典》對此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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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我也會反思這個問題,為什麼?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率將上公升。 希望夫妻雙方能夠重視這個問題,不要輕易說離婚,生活需要相互磨合,相互扶持,才能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
作為夫妻,妻子應該理解丈夫在家庭之外的艱辛,而不是理解妻子的困難。
相信人總是有七種情緒和六種慾望,除非被迫,否則誰會選擇離婚呢? 離婚要從頭再來,人生能有多少次青春? 珍惜當下,珍惜身邊的人,少聽網路上的“雞湯”,回歸生活,並非一切都像我們表面上看起來那麼好。
我們選擇我們的伴侶,在選擇伴侶時,我們必須在做出決定之前相互了解。
在當今社會,無論關係再好,大多數人都會有離婚。 離婚後,男女雙方乾脆解除婚姻關係,有時為了孩子什麼的,不得不住在同乙個屋簷下。 如果離婚沒有分居,夫妻之間在法律上沒有實際的關係,這種關係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
如果夫妻一方在同居期間想買房,屬於個人財產,與另一方無關,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購買是雙方在共同居住期間進行的,則屬於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 此外,如果在婚前,房屋是由一方單獨購買的,在離婚的情況下,房屋也屬於出資方。
感情說起來很複雜,不用別人喂,勸別人善良。 我只能祈禱,在婚姻裡,我能多一些理解,吵點架子,生活是兩個人一起過的,不要太聽外界的勸說,積壓的太多壓抑,只有兩個人繼續磨合,才能讓生活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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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離婚後雙方均為獨立個體,離婚後購買的房產應歸購買人所有,不是婚前財產或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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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個人財產,因為兩個人已經離婚了,兩個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誰買房子就是誰買,這是毫無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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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 因為兩個人離婚了,這套房子和對方沒什麼關係,這屬於他們自己的財產。
在法律事務上要嚴格。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費和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清償。 >>>More
如果兩個人結婚前經常吵架,經常互相抱怨,經常和別人比較,兩個人經常互相猜疑,兩個人互相不理解,那麼即使婚後也會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