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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沒關係。 有時過失罪不自首,有時犯罪是故意的,但他自首了,反正不管是合法的、合乎邏輯的還是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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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動機是犯罪前的一種心理狀態,例如,A搶劫了B的女朋友,B為了報復A而用獵刀砍了A,並重傷了A,而這個“B報復A”就是B的犯罪動機。 乙打傷甲后,回家後被家人發現,經家人勸說,第二天早上在家人的陪同下,自願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認犯罪行,屬於自首。 其實兩者之間並無必然的聯絡,如果必須有聯絡的話,即兩者都對量刑有一定的影響,自願投案是法定的減輕情節,犯罪動機是酌情減輕或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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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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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願自首不一定是自願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後,在被提案前主動向司法機關直接向司法機關坦白犯罪事實,等待處理的犯罪事實。 自首包括三種基本情形:(一)既未發現犯罪事實,也未發現犯罪人本人的自願自首。
(二)發現犯罪事實但犯罪人不明的,自願投案自首的。(三)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查明,司法機關尚未採取強制措施的,自願投案自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認不諱的,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明真實性、提供重要線索等立功立功,有利於偵查其他案件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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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的初衷; 自首是指在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自願供認犯罪事實。 自願投降在前,自願投降在後。 自首是指犯罪行為未被發現,犯罪分子出於故意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自願投案”是指司法機關未查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但未訊問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自願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的; 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傷或者為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自首,或者先信、電訊投案的; 犯罪行為未經司法機關發現,但因相貌可疑,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才自願供認犯罪目的; 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願投案的; 經調查發現已經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的,而是在親友的勸說或者陪同下;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打架造成輕傷,懷疑故意傷害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自願投案自首的,應當減輕被告人的刑罰,具體量刑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和辯護理由確定。 >>>More
違法和犯罪的區別其實是挺大的,違法的情節一般都比較輕,但是對犯罪的懲罰是最嚴厲的,所以兩者是不同的,那麼具體有什麼區別呢? 讓我們看看律師怎麼說!
首先:間接故意的情況:這是一堵普通的院牆,如果,你明明聽到了牆外人走動的聲音,你沒那麼在意,撿起一塊磚頭扔了出去,這是間接故意的(你知道有人,你知道,這是一塊磚頭扔出去,會傷人甚至要命, 而你仍然這樣做——知道+放手=間接意圖)。 >>>More
犯罪的完成,是指犯罪人實施的行為符合刑法具體規定規定的特定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犯罪,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成功。 具體來說,兩者之間存在一些差異: >>>More